清新环境: 关于日常经营合同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1 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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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6-041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通知书,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合同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与弘光能源
(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光能源”)签署《弘光能源琼中加钗 100MW 农林
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 64,800 万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
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合同签署后,因项目现场条件原因,直流侧装机容量调整为 110MW,合同总价(含
税)由 64,800 万元调整为 59,400 万元。2023 年 11 月,各方签订《弘光能源琼中加钗
容量调整回 120MW,合同总价(含税)由 59,400 万元调整为 65,300 万元。
  二、合同进展情况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联合体成员依约推进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及施工机械
进场、部分土建及设备安装(主要有光伏支架、太阳能组件、逆变器、升压站全部设备)
                           — 1 —
等工作。弘光能源作为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及时提供全部项目用地,且未支付预
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款项。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多次与弘光能源进行沟通,
要求履行提供项目用地、付款等义务。为积极推进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垫付了部分土
地租金,并支付了设备采购、施工及农民工工资等款项,目前已发生项目投入约
元)。
  为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建成并网,项目引入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电融资”)作为融资租赁方,弘光能源、华电融资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清新环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弘光能源和华电融资签订《供货合同》和
《四方合作协议》。2025 年 12 月,因工程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工期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
签订《提前终止协议书》,向华电融资退还款项。为确保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推进,
在弘光能源的配合下,公司与弘光能源、弘光能源股东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弘光能源 100%股份)分别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
同》。公司以抵押权人身份与弘光能源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以案涉项目项下现有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作为抵押物;以质权人身份与弘光能源签订《应
收账款质押合同》,以案涉项目项下电费收费权及财政补贴收益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
以质权人身份与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所持弘光能源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为推进项目进度已采取多项积极措施。截至本案起诉前,公司
虽与弘光能源开展多轮沟通,但弘光能源仍无法提供后续项目建设用地及履行其他合同义
务。因此,公司于近日就弘光能源的违约行为,向弘光能源及其股东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
限公司、弘光能源间接股东众创聚鑫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
公司 100%股份)提起诉讼,将联合体成员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列为诉讼第三
人,请求法院根据《总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公司支付 EPC 总承
包合同项下款项、逾期付款利息及损失等金额共计 265,663,570.09 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鉴定费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立案,
案号为(2026)琼 96 民初 221 号。
  三、诉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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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众创聚鑫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二)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
((107,002,800 元+114,520,818 元)×105%,暂定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造价鉴
定结论为准);
暂定金额 15,050,000.00 元(以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造价鉴定结论为准);
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品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拍卖或
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部电费收费权及其国家、地方财政补贴收益(如有)应收账款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 3 —
权;
  上述第 2 项至第 4 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 265,663,570.09 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
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5,761.99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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