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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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260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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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1 日上午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
司股份 59,010,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94,001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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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291,451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表决结果:同意59,20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291,451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
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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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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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高 兰
赵江梅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