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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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
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
和重大遗漏。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2026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调整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
下:
鉴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
象因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导致其被取消激励资格,根据《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将
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
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9 人调整为 248 人,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 613.46 万份保持不变。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公司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股
票期权公允价值测算模型中的无风险利率这一参数的选取标准进行了必要的调
整,即将无风险利率的选取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
期、3 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1 年期、2 年期、3 年
期的整存整取挂牌利率”。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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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8 月 28
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拟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2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613.46万份,行权价格为109.85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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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600233 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600234 号)及公司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
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