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56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保余额(不含本次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担保金额)
丽水云中马贸
易有限公司
浙江云中马智
造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
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6 年 8 月 3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
额 1,400.0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云中马贸易在自 2026 年 1 月 9 日
起至 2029 年 1 月 9 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 8 月 4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2,947.0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
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
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
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 8 月 5 日实际
发生担保金额 414.04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7 月
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 10,800 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 8 月 11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 年 4 月 9 日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
超 过 18 亿 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
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2E1E0U21
成立时间 2019 年 5 月 24 日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 2 号办公大楼
注册地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2,860.91 114,311.4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18,489.42 99,763.60
资产净额 14,371.48 14,547.87
营业收入 124,274.80 261,348.93
净利润 -176.39 575.37
(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E2ACE86U
成立时间 2024 年 9 月 27 日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 2 号办公大楼一
注册地
楼
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
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
经营范围
纤维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5,576.46 27,322.7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9,080.71 22,696.30
资产净额 16,495.75 4,626.40
营业收入 1,115.20 3,334.33
净利润 -1,130.66 -356.0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
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
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在 2026 年 1 月 9 日至 2029
年 1 月 9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
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
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
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
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
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
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
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
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
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
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
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
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
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
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159,67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2.41%,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95,217.33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7.04%;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