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6-5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0
日及 2026 年 0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14,418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审议 2027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0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鼎汉”、“受信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沙分行”、“授信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公
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本次担保金额 签署日期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广州鼎汉 光大银行南 5,000 2026 年 08 月 20,370 25,370
沙分行 26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09 月 28 日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 8 号自编 11 栋北半部分 302
法定代表人 王向华
注册资本 16,500 万人民币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
经营范围 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0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47,846,703.26 668,526,675.78
负债总额 417,653,106.23 345,623,608.00
其中:银行贷款 108,143,519.44 136,000,000.00
流动负债 403,149,331.61 316,019,833.38
净资产 330,193,597.03 322,903,067.78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50,315,796.16 110,062,245.39
利润总额 9,283,162.78 -7,199,099.98
净利润 9,175,049.25 -7,290,529.25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三)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
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或协议。
(四)被担保的主债权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
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
担担保责任;
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GZ 综字 38642025009]
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
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
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七)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
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4,181.84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22.37%;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目前已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
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
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