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 海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1 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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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8月制定,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四章   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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