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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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行为规范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1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内增持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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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
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三章 股份变动禁止行为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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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
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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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信息申报与股份变动登记、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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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
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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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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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
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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