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
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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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应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
决议的事项;
(三) 《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四)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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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重大影响;
或挂牌;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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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
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
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有关书面文件同步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需要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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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归档等
工作。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
内容。
第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
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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