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1 0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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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
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保
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其自身债
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平等、安全原则,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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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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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
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相关股东和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负责统一管理对外担保工作,组织审查对外担保事项,指导、监
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对
外担保信息披露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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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审部门协同负责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外担
保方案及法律文件审查,协调解决对外担保法律纠纷,监督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
到有效执行,监督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拟定对外担保方案,跟踪对外
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影响对外担保执行的重大事项,处
理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手续等。
  控股子公司管理本单位的对外担保事项,主要负责执行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根据业
务需求,拟定对外担保方案;跟踪对外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向公司报告影响对外担保执行的重大事项;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办理本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及时
会商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征求各方意见,在担保申请书及各
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供其他
补充资料的,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
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可由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出本年度预
计的担保额度,计划财务部门汇总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需求并拟定
本年度担保总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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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控股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
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
情况等,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
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对外担保到期时及时做好对外担保解
除工作。对外担保提前到期的,应当按照对外担保正常到期的相
关程序及时做好对外担保解除工作。
  第十八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后,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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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有关对外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公司任何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的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对因违规操作给公司造
成损害、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未按照《上市规则》等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将酌情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担
保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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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
修订本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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