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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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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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洪田股份 ”或“公司 ”)的委托,作为洪田股份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家家 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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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公司在
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已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注销并办理注销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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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鉴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4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
权期计划行权的 82.59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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