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相应法律责任,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统筹公司与股东、投资者、董事
及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络,维持渠道畅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中心),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
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
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不得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职的职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
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满,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
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 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
(三) 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 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七)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确
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席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九) 关注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 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一)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
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
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有关
监管规则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积极推动
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五)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六)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信息填报与维护;
(十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审计部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
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规定
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聘任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
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 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事实后,
立即召开会议决定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
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