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 光明乳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0 16: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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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财务部或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招标组织(如有)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
类似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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