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0 16:14: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
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评价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
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
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
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
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辞职有关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
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
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
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
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
  (一)协助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加上述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票买卖
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与其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本制度与其不相适应;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船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