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闲置
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
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下
属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下属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
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
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若达到前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
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管理;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负责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
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管理层批准;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
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
况。财务部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交易情况,并负责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十三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做好台账登记,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和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
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本季
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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