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5 号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国际贸易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并及时结清相关款项。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中,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
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依法
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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