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6-074
债券代码:123257 债券简称:安克转债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由于限制性股票归属、H 股挂牌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注册
资本发生变化。基于前述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
出相应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
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
办理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
归属限制性股票 170.1605 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6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65)。
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申请资料。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6〕1286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H 股发行上
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2026 年 6 月 11 日,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举行上市聆讯,
审议了公司 H 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 46,632,800 股 H
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
易,H 股发行的价格为每股 99.32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 86.21 元/股)。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挂牌
并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公司同意由整体协调人(为其自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
于 2026 年 7 月 26 日(星期日)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涉及合计 3,443,300 股 H 股
(以下简称“超额配售股份”),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总数(于
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的比例约 7.38%。超额配售股份按每股 H 股 99.32 港元
发行及配售,已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时开始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及买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
行使超额配股权、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安克转债”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进入转股期。2026 年 6
月 1 日(即前一次因转股变动而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截止日次日)
至 2026 年 8 月 6 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累计 276 张“安克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 251 股。
综上,鉴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和可转债转股情况,
公司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的股份总数将变更为 588,054,318 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人民币 58,805.4318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前述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
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等,
公司根据香港监管机构的修改意见及目前 A 股适用《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修订本
次的《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4,100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于
案,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30 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
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 “证券交易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
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行使超 发行 46,632,8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
额配售发行的【】股 H 股)(以下简称“H “H 股”),并超额配售了 3,443,300 股 H 股,
股”),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 前述 H 股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2 日、2026 年 7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月 29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805.4318 万
数为【】万股。 元。总股数为 58,805.4318 万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法定代表人。
过半数选举、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
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 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家用电 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家用电
器研发;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集成 器研发;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集成
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 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
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 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
售;电池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池零配 售;电池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池零配
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 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 售;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
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 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
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 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
电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 电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
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 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
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气)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气)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
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 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 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口;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8,805.4318
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
司总股本的【】%;H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 53,797.82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48%;H
司总股本的【】%;其他类别 0 股。任何登记在 股 普 通 股 5,007.6100 万 股 , 占 公司 总 股 本 的
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 8.52%;其他类别股 0 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 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 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
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
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
理。 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情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
时间限制,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八)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 规则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
情形。 情形。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
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及情节
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详见巨潮资讯网。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结果为准。
前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
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