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益股份”)于2026
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未成就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等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对因上述原因不得归属的57.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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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在公司内部张贴公告的形式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六)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
废处理;鉴于 2025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合
计 54.09 万股(不含已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 57.2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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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因公司层面考核条件未达标及
激励对象离职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作废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作废原因、作废数量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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