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3:20: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I
                                       目        次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
是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强化担保管理,防
范担保风险。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III
                       担保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京能置业担保管理工作职责、流程、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本部、京能置业控股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草案)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是对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子企业为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总称。
    全资企业是指京能置业子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京能置业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进行财务管理和经
营决策,持股比例为 100%,被纳入京能置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控股企业是指京能置业子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京能置业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进行财务管理和经
营决策,持股比例未达到 100%,被纳入京能置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参股企业是指京能置业持有一定股权但对其决策和经营生产的影响相对较小,无法纳入京能置业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京能置业本部及控股企业的各管理部室,其负责的业务涉及担保事项或对口管理的企业涉及担保业
务。
      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
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是指企业为贷款购房客户承担的,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的担
保责任。
      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该项
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履行相关表决程序及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审批本公司的担保业务。
      (二)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授权审批京能置业的担保业务,需进行年度计划额度内调剂或使用备用
额度,出现其他股东无法同比例提供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事项。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审议京能置业及子企业的担保业务。
      审议京能置业及子企业的担保业务。
        依照本办法编制担保管理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能置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如需)批准后方可开展。
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最新情况、及时实施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足优化业务布局、弥补发展短板和提升整体实力的需要。
除外),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京能置业及子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担保业务,如需进行额度内担保调剂,则须事先履行审议程序;计划外
的担保业务须按照本办法 5.3 经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单独审批后方可开展。
行审查确认。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进行反担保的,
京能置业应当在担保申请人或适格主体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净资产的 50%,其中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
产的 30%。超出上述比例后继续开展的担保业务,需在报送请示中说明已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整体运行
风险情况、将采取的整体担保风险防范措施等。
查工作,调查结果须作为相关业务的决策依据。因前述业务而纳入公司系统的企业,须及时按照本办法规
定对其担保业务进行梳理、清理及规范。
提供反担保。
超股比提供担保的,京能置业需按照董事会及股东会要求履行相应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被担
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后,京能置业方可提
供担保。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履行前
置审议程序,最终经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提供担保。
保方的,则可申请由被指定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但担保申请人的股东方需向被指定企业提供反担保。
业结构不符的业务;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负盈亏,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实质偿债能力;无融资不良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
纷;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 70%;公司认为对其偿债能力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条件。
业三年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存在融资不良记录的;涉及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
质不利影响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与京能置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
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其他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良影响的情况。
比例担保,严禁提供非同步或超比例担保。
京能置业及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部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
的;对无产权关系企业的担保(具体包括:担保申请人为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担保申请人为境外企
业的;为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在 1 亿元(含)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继续担保的;
累计担保总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30%以上继续担保的)。须备案的担保项目,京能置业应
当在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后,履行备案手续。
顺延的;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担保项目期满后需
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
会或股东会决策。
履行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置业子企业待取得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再履行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能置业本部及子企业年度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
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但实际实施时无法满足条件的,需经过京能置业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后方可办理。
保,不适用于向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
后,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履行后续程序;如果涉及超股比向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企业参股股东
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履行“5.2.7.1.2”的审批流程。
委担保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参股企业的担保业务,只有在满足“5.2.8.1 担保条件”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的条件后方可开展。
担保业务,须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后,再履行后续审议程序。
出决议内容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如决议要求参股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措施的,严禁在相关措
施落实前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签订之前,须经企业法律部门审核
通过。
值的反担保的和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需最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规定的前
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企业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的担保费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账。当满足担保解除条件时,被担保方应及时解除担保方担保责任。对于未及时解除的,仍需要向被担保
方加收担保年费,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保费。
照本收费标准实施。
责任被执行的情况发生。
的财务状况、资金安排等相关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制风险。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担保企业应依法及时追偿。
事项日常管理的主责,一旦发现参股股东担保增信情况出现异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京能置业权益,
并第一时间上报。
为发生之前,负责资产重组的牵头部门应制定提前结清或降低担保金额的方案,确保资产重组后提供担保
不超过持股比例。若确实无法实现的,提前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保障京能置业权益。针对因历史原因形
成的向参股企业提供非同步或超比例的存量担保业务,担保企业须加快清理,维护京能置业权益。
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变动及累计发生情况报送公司财务部。
息披露义务。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对外担保
总额、公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额。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京能置业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
业将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京能置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