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I
目 次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
编制,是置业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置业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内容
与要求,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III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报告书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所;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
部各部室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
定。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持股情况;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
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
的影响。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生重要影响;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应当立即披露。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露义务: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
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
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
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
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未经合规程序,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公司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
责任。
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
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
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室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室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相关办法实施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