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深交所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
”)、
《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告;
(二)股东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
站;
(五)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六)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二)路演;
(十三)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邮箱地址、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
见附件一)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细则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公司可
根据《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
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在
互动易平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
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
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
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
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系统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及形式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二:调研机构及个人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或“广发证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
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
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如导致给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的,广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
任,对广发证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广发证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
济赔偿的权利。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
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