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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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广发
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
确判断;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任与职权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
  (七)相关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二)相关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因《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达到 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因《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第 5.1.1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达到 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绩快报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错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及时告知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
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的初步意见。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公司合规问责工作组根据公司《合规
问责办法》拟定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
应将上述重大会计差错事项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或提交其审议,董
事会参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的专门意见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合规问责工作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将上述重大差错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或提交董事
会审议。
  如果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涉及的重大差错事项的责任认定的第一直接责
任人非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合规问责工作组按公司《合规问责办法》
进行问责;如果第一直接责任人为合规问责工作组之组成成员部门的员工,则该
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
  如果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涉及的重大差错事项的责任认定的第一直接责
任人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先将上述重大差错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主要为经济责任措施和行政责任措施:
  (一)经济责任措施,包括:
  (二)纪律责任措施,包括:
  其他问责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以上问责措施可以
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影响本制度处
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相关条款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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