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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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制定)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及任期届
满前辞任、被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主动辞任(职)、任期届满离任、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存在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制定)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
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制定)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
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
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工作交接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及时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分管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印章印鉴、
数据资产、物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
事务,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
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具体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制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应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涉及的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手续
有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
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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