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3: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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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美丽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
研究和开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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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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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
  (五)重大风险事项: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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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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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它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中心负责人,各分公司、
项目部及其他经营单位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分管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委派至参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前述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
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联系人负责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各中心、分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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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知悉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或者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义务人对所披露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其职责包
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公司各中心及各控(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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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或获得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董秘办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批。对确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提交股东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中心及各控(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中心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款安排;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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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如适用);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
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
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
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订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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