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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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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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和一对一的沟通。
(七)投资者说明会。
(八)路演。
(九)媒体采访或报道。
(十)邮寄资料。
第八条 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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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和一对一的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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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其他公共媒体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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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中心: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秘办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中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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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或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中心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中心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中
心或人员应及时收集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建立投资者信
息档案、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记录、投资者见面会及新闻发布会的会议档案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
级管理人员、职能中心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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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