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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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6)第 011 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仙乐健康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出
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
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
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事宜。
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终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基础及前提
条件已与制定时存在偏差,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继续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和效果,董事会同意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终止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
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终
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终止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
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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