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6-089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江西欧菲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
菲影像”,曾用名“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
为97.21%,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电”)截至2026年6
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84.72%,合肥欧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光
电”)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82.78%。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内有效。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上述被担保对
象之间进行调剂,也可将上述担保额度调剂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按对安徽精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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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科技”)的持股比例48.12%,为安徽精
卓光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技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7,837.42
万元担保额度(本次审议的预计额度包含存量担保即已签署担保合同但未到期的
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仅限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额度生效后,公
司过往经批准但尚未使用的为精卓技术提供担保的额度自然失效。公司在任一时
点对精卓技术的担保余额不超过27,837.4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0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欧菲影像自2026年7月1日起至
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
光电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光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在2026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
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西欧菲影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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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显示器件
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智能家
庭网关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
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
响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
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储能技术服务,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工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于失信被执行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100,14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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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9,364.24 385,913.96
负债总额 640,977.07 378,971.75
其中:银行贷款 - -
流动负债 640,001.35 377,848.39
净资产 18,387.18 6,942.21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92,938.40 945,937.66
利润总额 11,332.68 3,868.59
净利润 11,332.68 3,833.81
(二)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北;
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及其关键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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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229,977 100.00%
单位:万元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22,990.09 592,927.58
负债总额 612,539.82 469,873.94
其中:银行贷款 100,826.95 72,047.88
流动负债 603,200.08 455,893.93
净资产 110,450.27 123,053.64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5,619.25 980,711.73
利润总额 -11,478.67 21,986.91
净利润 -11,478.67 22,058.56
(三)合肥欧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显示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
料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防设备
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光学玻璃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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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30,000 100.00%
单位:万元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95,915.59 257,914.05
负债总额 79,395.01 238,317.27
其中:银行贷款 4,993.47 5,002.12
流动负债 65,178.72 222,674.94
净资产 16,520.58 19,596.78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4,044.54 1,243,763.92
利润总额 -3,191.98 1,577.41
净利润 -3,064.04 -187.0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壹亿玖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
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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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
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
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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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50,0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
仟万元人民币】。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
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
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8
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
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或其他或有负
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
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
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
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
贴现申请人、保证人等情形)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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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应的保贴合同签署日、贴现日、回购日、到期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
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含担保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
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作为保理融资人等情形)办理的具体
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
签署日、保理融资到期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
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
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义务,甲方同意纳入
主合同债务,除前文约定外,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中
付款日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也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
(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
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
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
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
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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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
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
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
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保总额度(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为27,837.42万元,担保总余额为18,213.39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5%;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
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710,000万元,担保
总余额为399,729.5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78%。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类型 金额(亿元人民币)
的比例
董事会批准的担保总额度 73.78 184.19%
担保总余额 41.79 104.33%
注:本公告中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其中,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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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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