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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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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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
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董思雨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0 人。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
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288 名,代表股份共计 95,106,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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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43.569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
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5,012,102 股,反对 84,200 股,弃权 9,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关联担保,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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