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 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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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6-042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拟终止实施2020年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一
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第
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4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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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3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自动化平台(OA)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一汽
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六)2021年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合计319人,授予数量
   (七)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
了法律意见。
   (八)2022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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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0日。
   (九)2022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
   (十)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案》获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一)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2022年11月18日,该议案获得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2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
   (十二)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
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2023年3月2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三)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2023年4月24日,该议案获得公司2022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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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
   (十四)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2023年5月15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十五)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
律意见。2023年9月28日,该议案获得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六)202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
律意见。2023年12月6日,该议案获得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2024年4月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八)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2025年4月18日,该议案获得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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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本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
化,预计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
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
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律师对本次终止事项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
后续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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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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