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回复
之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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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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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
受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创远信科”)委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所”)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贵所并购重组委员会(“重组委”)2026
年第 1 次审议会议结果,重组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落实意见”),
本所对落实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落实意见相关内容作如下回复,请
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所述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均与《创远信科(上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中的释义内容相同,本文涉及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二)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研发人员不存在职务发明等侵占原单位
(三)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涉及退役前投资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脱密期要求
问题一: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核心技
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做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微宇天导”)知识产权包括 60 项专利,包含发明专利 51 项,实用新型专利
的公司独立所有;标的公司拥有 23 项商标、2 项集成电路布图和 28 项软件著作
权,均为独立所有,详见附表。
其中,标的公司核心知识产权为长期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发明专利成果,截至
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51 项,50 项发明专利系原始取得,1 项
发明专利系受让取得,49 项发明专利系唯一专利权人,2 项发明专利系共有专利
权人。
此外,标的公司当前共拥有数学建模技术、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自动
化测试与控制技术、信号处理技术、抗干扰测试技术、复杂电磁环境构建技术、
多源数据融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等 8 项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且已经成
熟应用于主要产品。
一、标的公司核心技术构建及主要产品研发的合法合规性
(一)标的公司与高校 A 协同创新合作情况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冯跃军于 2005 年 8 月设立了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信科”),从事无线通信测试仪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对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动态非常熟悉。
高校 A 下属学院自 1995 年起承担北斗一号地面控制系统和用户接收机的研
制任务,以高校 A 为骨干力量的院校自主研发奠定我国北斗导航产业的技术基
础,彼时至 2010 年前后,北斗导航测试领域方兴未艾,存在着从技术孵化到市
场应用的巨大空白。2011 年为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高
校 A 批准,由其下属学院牵头建设,联合多家卫星导航领域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和行业企业依据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培育建设高校 A 先进卫星导航定
位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因此,协同创新中心是依托高校
A 下属学院面向北斗导航的合作科研创新平台(非实体组织),是完全隶属于高
校 A 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凭借多年的仪器仪表行业经验,冯跃军敏锐地捕捉到这个市场机遇,并通过
其控制的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电子”)积极探索与高校
A 在北斗导航测试领域的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合作。2015 年 11 月,创远电子设
立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 12 月,创远电子与高校 A 下属学院
签署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有效期三年),《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约
定:
“以高校 A 下属学院卫星导航通信仿真与测试技术为基础,建设卫星导航通
信仿真与测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研制生产卫星导航通信仿真与测试技术相
关产品,打造国内卫星导航仿真与测试领域的产业标杆,为国内外市场提供高精
度、高可靠、成熟完备的卫星导航通信仿真与测试技术类产品”。合作方式为“本
着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将在协同中心框架下成立协同创新实体,在
实体中开展卫星导航通信仿真与测试技术协同合作”。
在湖南长沙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卫
导”),由湖南卫导作为协同创新实体,对高校 A 的相关技术进行承接转化。
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合作期间,湖南卫导通过建立与高校 A 协同
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进行生产工艺适配、产线调试、批量测试等产业化配套研
发与生产,湖南卫导于 2017 年 5 月成功实现了公司导航信号模拟器初代产品的
生产研制。
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合作期间,尽管双方在标的公司初代产品技术
方面进行了技术产品孵化,但因 2017 年底高校 A 内部架构和相关制度/流程需要
进行调整,学校的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尚未发布实施,双方一直未就初代产品涉及
的全套技术成果转化另行签署协议。
订于 2021 年正式发布《高校 A 科技成果转化办法》。2021 年,《高校 A 科技成
果转化办法》正式发布后,经高校 A 科研学术处批准,由单位 A 以技术秘密普
通许可的方式对湖南卫导进行技术成果转化。
秘密实施许可》
(以下简称“《实施许可》”)的成果转化合同。经北京中金浩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与单位 A 协商谈判,湖南卫导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取
得了基于 FPGA 硬件架构的导航信号模拟器全套技术许可资料和完整知识产权
使用权,包括了许可技术秘密点 1、许可技术秘密点 2、许可技术秘密点 3、许
可技术秘密点 4、许可技术秘密点 5、许可技术秘密点 6、许可技术秘密点 7 在
内的 7 项技术秘密及其涉及的相关软件及嵌入式源代码、说明书、电路图、PCB
文件、版图文件等。上述技术文件涵盖了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合作期间
的导航信号模拟器初代产品的主要技术资料。
自此,湖南卫导作为高校 A 先进卫星导航定位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协
同创新承接平台,完成了从高校 A 下属学院关于导航信号模拟器初代产品的全
套技术成果转化落地。
(1)费用约定
经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与单位 A 协商谈判,本次技
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对价为 1,500 万元,分期支付,湖南卫导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3 年 1 月 12 日和 2023 年 11 月 24 日向单位 A 支付 500 万元,相关
对价支付完毕。
(2)权属、利润分配约定
本次许可为前述 7 项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年,
标的公司已经支付许可对价,单位 A 对 7 项技术秘密直接产生的成果并未约定享
有权益或利润分配,无利润分配权力。
针对技术秘密后续改进产生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五
条约定的技术成果共有规则仅适用于在经许可使用 7 项技术秘密基础上形成的
后续改进成果,并非约束湖南卫导全部后续研发产出的技术成果。
湖南卫导的第二代导航信号模拟器系其基于自身业务需求自主立项、配套资
金、场地、设备、人员完成的全新重构技术体系,有自身完整研发过程,研发目
标面向北斗三号、低轨导航增强等商业化工程场景;产品区别于初代许可技术,
仅沿用技术 A、技术 B 两项通用性底层模块,并未对许可项下 7 项技术秘密进
行迭代改良。
经对许可方单位 A 技术转移中心主任进行访谈确认:“该第十五条属于研
究院制式格式合同条款,并非专门针对特定对象(包括湖南卫导)定制起草;在
该院过往多项技术成果转化实践中,尚无被许可方实际触发该“后续改进成果共
有”条款的案例;实操中“后续改进”本身边界较难精确界定,并明确湖南卫导
并未做出能够触发该条款的实质性后续改进或技术突破”“并明确截止到目前,
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曾经发
生的,现时发生的,或潜在的纠纷争议等”。
经对所涉两代产品技术进行全方位技术对比,并结合对许可方访谈确认,标
的公司第二代信号源产品技术与初代产品技术在基础框架、核心技术路径等方面
存在本质差异,并非在经许可使用 7 项技术秘密基础上形成的后续改进成果,因
此,相关技术成果不在许可合同约定范围内。
(3)争议解决
针对技术秘密,合同约定:“乙方(单位 A)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
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
甲方(湖南卫导)实施技术秘密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返还技术许可使用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一切经济
损失。”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单位 A)拒不提供
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甲方(湖南卫导)有权解除合同,要
求乙方返还使用费。2、经技术鉴定,因乙方技术缺陷,致使甲方无法完成技术
实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返还使用费。3、甲方拒付使
用费或延期支付超过 6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技术资料,甲
方应按未付使用费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造成的损失、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经查阅公开资料、访谈单位 A,标的公司与单位 A 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如上所述,湖南卫导相关技术成果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相关
法律风险。
若未来对方提起诉讼,标的公司已建立多层次完备的应对措施,可有效降低
不利影响、弥补标的公司遭受的损失:
记录、设备物料采购台账、相关访谈记录等全套资料,按期缴纳各项知识产权年
费,维持权利有效性,为争议处理提供充分证据支撑。
形成替代性技术方案,丰富专利储备,对仍在使用的非核心技术也不构成依赖。
人员、离职人员技术成果归属甄别流程;一旦收到第三方权利主张,将第一时间
聘请外部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开展法律评估,积极应诉维权,最大程度维护标的公
司合法权益。
因该类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给标的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足额补偿
标的公司全部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综上,湖南卫导作为高校 A 先进卫星导航定位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协
同创新承接平台;单位 A 系高校 A 成果转化机构,作为授权方对湖南卫导进行
了前述技术秘密许可。本次许可已经高校 A 科研学术处批准,单位 A 有权对本
次技术许可做出约定或批准确认,湖南卫导取得前述知识产权合法合规,不存在
程序瑕疵;经查阅公开资料,并与单位 A 确认,双方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不影响湖南卫导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本次许可已经有权单位批准,
并通过评估方式进行作价,湖南卫导已支付全部款项,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法
律风险。
(二)标的公司主要技术及核心产品演变过程
情况
湖南卫导自 2016 年成立伊始,便寻求在与高校 A 校企合作与成果转化的长
效机制之外,同步组建自研团队,启动主要产品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的自主可控、
产业化研发工作,提前布局差异化自研技术体系建设,核心技术均利用自身投入
原材料、实验设备及科研条件和自有场地等基础条件开发形成,研发人员均为公
司在职员工。
标的公司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数学建模技术、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自动化测试与控制技术、信号处理技术、抗干扰测试技术、复杂电磁环境
构建技术、多源数据融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等自主研发技术,非核心技术包括
技术 A、技术 B 等具有较强通用性技术。
(1)核心技术及来源情况介绍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主要包括数学建模技术、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自动
化测试与控制技术、信号处理技术、抗干扰测试技术、复杂电磁环境构建技术、
多源数据融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技术介绍具体如下: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介绍
数学建模技术聚焦于构建卫星导航系统的高保真数学模型,是
搭建高精度导航仿真测试系统的核心基础。其模型体系覆盖卫
星导航全链路关键要素,具体包含卫星端的轨道动力学模型与
钟差模型、传播端的大气传播延迟模型(含电离层、对流层延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介绍
迟)及地球潮汐模型,还有用户端的载体运动与动力学模型,
为后续仿真测试提供完整技术支撑。
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通过软件定义无线电(SDR)架构与可
可重构硬件与 重构硬件,实现卫星导航信号仿真系统的射频前端与基带处理
SDR 技术 功能的软件化与动态重构。支持多频点多星座
(GPS/BDS/Galileo 等)导航信号的实时生成与模拟。
自动化测试与控制技术利用自动化脚本、AI 算法和调度系统,
自动化测试与控
制技术
控制、数据采集、结果分析)进行无人化闭环管理。
信号处理技术以基带处理为核心,主要负责模拟信号的生成与
接收处理。在信号生成侧,可对导航信号与干扰信号完成数字
侧,能实现对接收信号的下变频、捕获、跟踪,以及位同步与
帧同步,为导航仿真提供全流程信号处理能力。
作为仿真测试系统的关键功能,具备高逼真度模拟各类干扰信
号的能力,为抗干扰性能验证提供技术支撑。
复杂电磁环境构建技术,核心是在实验室场景下精确复现真实
世界的复杂电磁信号环境。其可模拟的信号类型覆盖全维度,
复杂电磁环境构
建技术
欺骗干扰、相邻信道干扰、多径信号,以及导航信号本身,为
后续测试提供贴近实际应用的电磁场景基础。
多源数据融合技术,在导航仿真与测试场景中,核心是将 GNSS
多源数据融合技 观测信息与其他传感器的仿真或实测数据进行深度融合,构建
术 更连续、更可靠的位置、速度和时间(PVT)解决方案,为组
合导航系统的性能验证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数据挖掘技术聚焦海量 GNSS 仿真测试数据与实测数据的深度
价值挖掘,构建了全维度数据智能分析体系。具体可实现测试
以及定位误差根源追溯分析等核心功能,为数据驱动的技术优
化提供支撑。
(2)7 项技术秘密在公司目前产品的应用现状说明
高校 A 在协同创新期间向湖南卫导给予了导航信号模拟器的生产图纸文件
等,支撑了标的公司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的生产。2021 年,湖南卫导和单
位 A 正式签订成果转化协议后,高校 A 下属学院将导航信号模拟器全套技术许
可资料(含 7 项技术秘密及其涉及的相关软件及嵌入式源代码、说明书、电路图、
PCB 文件、版图文件等文件)一并许可交付给标的公司,实现了成果转化的落
地。前述 7 项技术秘密是湖南卫导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的主要技术。
随着标的公司自身研发技术的多项突破和产品的不断迭代丰富,前述 5 项技
术秘密已经不再是公司的核心技术。目前仅有技术 A 和技术 B2 项技术秘密作为
非核心通用技术在标的公司产品中应用。
(1)标的公司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成果转化
新中心建设协议》,2016 年 3 月,创远电子通过微宇天导在湖南长沙注册成立全
资子公司湖南卫导,并由湖南卫导作为协同创新实体,对高校 A 的相关技术进
行承接转化。
合作期间,经过双方协同创新,湖南卫导在导航仪器仪表研制与系统集成领
域形成完整的产业化能力,尤其在仿真控制及测试评估技术的软件开发方面具备
成熟的工程化能力,并建有覆盖整机研制、工艺适配、标定调试、批量测试及质
量管控的完整产业化支撑体系。高校 A 下属学院中心 A(以下简称“中心 A”)
团队完成了原理样机研制。该原理样机采用 CPU+DSP+FPGA 硬件逻辑固化架构
设计,利用 FPGA 内部相位累加器、波形查找表等硬件逻辑电路实现导航模拟信
号合成,如下图所示。
FPGA硬件逻辑 中频信号 上变频信号
生成数字信号 拟合 处理
上位机软件
FPGA DAC
网口
人机 接口
交互 工控计 FPGA DAC 射频模
算机板 块
DSP
卡
(CPU)
FPGA DAC
湖南卫导独立承接并主导了后续全阶段软硬件一体化工程化开发工作,依次完成
原理样机性能加固、工程样机环境适应性迭代及定型样机量产状态固化。同时,
研发团队结合行业市场应用需求,完成配套软件功能架构梳理、功能迭代与系统
优化,进一步完善了标的公司导航信号模拟器领域软硬件一体化核心技术布局。
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技术攻关启动时间较早,受限于当时集成电路制程工艺
与嵌入式处理器算力水平,采用 CPU+DSP+FPGA(硬件逻辑编程)架构,核心
算法固化于 FPGA,通道数受硬件资源限制,系统升级需硬件改版,迭代成本高
昂,难以灵活应对复杂测试需求,该产品目前仅部分存量客户使用,已非湖南卫
导主推产品方向。
由此可见,标的公司初代产品在原理领域主要依赖于被授权许可的 7 项技术
秘密,但 7 项技术秘密并未生成专利,且初代产品当前仅在部分存量客户使用。
随着标的公司新一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出,标的公司陆续在适配于新一代产品的研
发项目中衍生出多项专利(如下文所述),协同创新合作获取的初代技术秘密并
未构成标的公司必要专利或技术标准。
(2)公司现有产品迭代过程和技术应用情况
随着北斗三号新体制信号、低轨增强信号的应用,多系统、多频段组合及导
航增强等综合场景要求模拟器可通过软件灵活配置不同信号的调制方式、频点及
功率参数;航天航空等高动态半实物仿真则要求信号源闭环响应时间严格可控。
与此同时,国际主流厂商已率先完成新一代平台架构升级。上述应用需求与市场
竞争态势,共同构成了标的公司研制基于 GPU+FPGA 可重构架构的第二代导航
信号模拟器的核心驱动力。
湖南卫导于 2017 年启动第二代导航信号模拟器研制的技术攻关研究,聚焦
GPU+FPGA 异构融合实时仿真设计,将原成果转化技术中 DSP 承担的基带信号
处理与并行计算任务迁移至 GPU 统一执行,通过高速串行总线高效交互,实现
了更优的并行算力、算法迭代灵活性和系统集成度。技术攻关期间,沉淀形成了
数学建模技术(核心技术 1)、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核心技术 2)和自动化
测试与控制技术(核心技术 3)等三项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形成了第二代导航信
号模拟器产品。
(3)标的公司自研的第二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与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
品的技术架构、指标性能差异分析
①公司导航信号模拟器总体架构的比较
与许可技术 系统性能比较
公司产品 总体架构 是否存在关
灵活性 扩展性 迭代性
联
低。核心算法固 高。升级需
初代导航信 差。通道
化在 FPGA 硬 要硬件
号模拟器 CPU+DSP+FPGA 数受硬件
直接关联。 件中,修改或升 FPGA 代码
级信号体制成 重写和硬件
-2018 年 制。
本高昂。 改版。
核心技术为 强。通道 低。主要是
第二代导航 高。通过软件更
GPU+FPGA(软件 公司自主开 数由软件 软件层面的
信号模拟器 新即可支持新
无线电平台架构) 发研制,非核 和通用计 开发和更
心技术使用 算能力决 新。
了 2 个授权技 定。
术点。
成果转化技术形成的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采用 CPU+DSP+FPGA 方案,第二
代产品基于 GPU+FPGA 异构融合架构,将基带信号处理与大规模矩阵运算等任
务由 DSP 迁移至 GPU 统一执行,FPGA 专职数据采集与时序控制,二者通过高
速串行总线高效交互。新方案在灵活性、扩展性和迭代效率等方面显著优于初代,
并为新体制信号、低轨增强及高动态测试等场景的后续升级预留了充足能力储备。
②公司导航信号模拟器在基带信号仿真生成技术方面的比较
公司产品 基带信号仿真生成技术 与许可技术是否存在关联
初代导航信号
CPCI 信号生成板技术 直接应用
模拟器
第二代导航信
可重构硬件与 SDR 技术 无关联,公司自主开发研制
号模拟器
公司导航信号模拟器基带信号仿真生成技术历经两代演进:初代产品采用
CPCI 信号生成板技术,系成果转化技术的直接应用;第二代产品基于可重构硬
件与 SDR 技术自主开发研制,与成果转化技术无关联。
③公司卫星导航信号模拟器的比较
标的公司现有导航信号模拟器综合性能指标相较初代产品,新增了低轨仿真、
惯导仿真及满天星单星多通道并行仿真等功能;信号规模指标大幅度提高,整体
性能与场景适用性均得到显著提升,能够更全面地满足卫星导航领域多元化的测
试验证需求。
根据上海中欧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出具的鉴证意见:“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第二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未使用、未借鉴第 1 项至第 5 项技术秘密;该产
品直接使用了第 6 项、第 7 项两项技术秘密,该产品整体技术框架、核心创新模
块不属于依托前述 7 项技术秘密衍生、具备实质性创新改进的全新技术成果”。
即标的公司第二代信号模拟器产品核心技术不属于在 7 项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
行的后续改进,其技术路径与 7 项技术秘密对应的技术路径存在本质差异。
根据对原中心 A 综合办负责人(现任职高校 A 孵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访
谈,湖南卫导作为协同创新实体及其与单位 A 就成果转化签订的《实施许可》
已经高校 A 及其下属学院批准并履行了高校 A 相关报批流程,相关流程合法合
规。
根据对直接实施许可方单位 A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访谈,湖南卫导与单位 A
之间的成果转化已经相关方批准,技术秘密来源和本次转化合法合规,双方不存
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标的公司初代信号源产品系基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协议》下高校 A
给予的导航信号模拟器生产图纸文件和技术支持等结合自身工程化能力实现了
研发生产,双方通过 2021 年签订的《实施许可》实现了技术成果转化落地,本
次技术成果转化已经相关方批准,标的公司初代信号源技术来源合法合规。
结合第三方鉴证和全方位技术对比,标的公司第二代信号源产品与初代产品
在基础框架、核心技术路径和指标性能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应用的核心技术均
系标的公司自主研发。标的公司当前各项技术成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技术人员任职及专利发明的合法合规性
(一)标的公司的自主研发情况说明
标的公司自成立开始,极其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截至 2025 年末,标的公司
研发人员共 48 人,占标的公司总员工人数的 35.04%。标的公司通过多年自主研
发及经验积累,形成了以核心技术人员为引领、青年技术人才为支撑的多层次研
发梯队,研发团队汇聚了包含数据建模、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和信号处理等多个
领域的国内顶尖及一流人才,并依靠研发团队,形成了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研发
模式。
标的公司通过研发团队中的技术研发部开展前瞻性研发工作,聚焦共性核心
技术、标准组件及单机设备研发,深耕卫星导航仿真测试等领域的底层技术突破,
如核心算法优化、关键模块小型化、极端环境适应性技术等,通过持续的技术攻
关形成核心技术储备与专利布局,为标准化产品迭代及定制化产品研发提供坚实
的技术底座;标的公司通过产品与重大项目部负责产品规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管
理、硬件技术平台建设及跨部门资源协调,二者协同保障产品从技术预研到项目
及产品交付的高效闭环。
此外,标的公司通过参与省部级专项项目不断深化技术创新,自成立至今,
标的公司牵头或独立参与了湖南省工信厅、军民融合办、发改委、科技厅和国防
科工局等 7 项省部级项目,利用行业及相关单位资源,进一步迭代、优化相关技
术,完善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
再次,标的公司在少量细分领域与高校开展合作,依托专业院校机构在特定
领域技术优势,在控制研发投入的同时,最大化提升产品研发效率。
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 3 名,其他主要技术人员为 8 人,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姓名 履历
张勇虎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微宇天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就职
于湖南卫导,任职总工程师。
核心技术 2012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就职于单位 B,任职助理研究员;2020
人员 刘思慧 年 3 月至今任微宇天导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湖南卫
导,任职总经理。
戴志春
师;2017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湖南卫导,任职副总经理。
胡杰 2017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湖南卫导,任职产品与重大项目部部长
兼硬件系统部部长。
潘定
徐兰霞
谢建辉 北京研发中心,任职通信协议开发工程师;2018 年 3 月至今,就
其他主要
职于湖南卫导,任职 FPGA 主管。
技术人员
严雷
潘小海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自主创业;2019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湖
南卫导,任职软件二部部长。
谢淳芳
姜果平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湖南卫导,任职软件二部副部长。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南卫导开展业务,研发人员均为公司全职员
工,湖南卫导是知识产权形成的投入主体,除人力资源投入外,其在知识产权形
成的资源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体 设备 场地 材料 资金
起步发展阶段(2016-2018)
湖南卫导
购置了移动屏蔽 2016 年-2020 年 10 月份租 以元器件、模 以自有资
主体 设备 场地 材料 资金
室系统、终端频谱 赁长沙高新区尖山路 39 号 块、结构件、 金为主。
稳定性校准测试 中电软件园一期 6 栋 配套系统及设
设备、频谱分析 501-503 室,
面积 996.32 ㎡。 备 等 投 入 为
仪、示波器等设 主。
备。
突破发展阶段(2019-2022)
麓区尖山路 18 号中电软件
园二期 B2 栋 10 楼,面积
购置了矢量信号
发生器、频谱分析 以元器件、模
份购买北京丰台区大瓦窑 自有资金、
仪、监测接收机、 块、结构件、
湖南卫导 北路 1 号院 9 号楼 3 层 3 财政专项
可程式高低温试 配套系统及设
单元 301,面积 170.19 ㎡; 资金、财政
验箱、网络分析 备等投入为
仪、时间间隔计数 主。
月份租赁长沙岳麓区尖山
器等设备。
路 18 号中电软件园二期
B2 栋 201、206、207 房,
面积 532.46 ㎡。
全面发展阶段(2023-至今)
麓区尖山路 18 号中电软件
园二期 B2 栋 10 楼,面积
份购买北京丰台区大瓦窑
北路 1 号院 9 号楼 3 层 3
购置了矢量信号
单元 301,面积 170.19 ㎡,
源、矢量信号发生
器、频谱分析仪、 以元器件、模
月份租赁长沙岳麓区尖山 自有资金、
直流电源、信号发 块、结构件、
湖南卫导 路 18 号中电软件园二期 财政专项
生器、外置功率放 配套系统及设
B2 栋 201、206、207 房, 资金、财政
大器、射频开关矩 备等投入为
面积 532.46 ㎡,2025 年 05 奖补资金。
阵、抗干扰接收 主。
月份购买长沙中电软件园
机、快速温变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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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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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标的公司知识产权来源均为自主研发,系标的公司主要依靠自身
人才、设备、场地、材料等投入研发形成,不存在对第三方依赖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研发人员不存在职务发明等侵占原单
位的情形
标的公司申请专利情况请见附表(一)专利权。
根据(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46 号判决书内容:
“之所以规定离职员工一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
于职务发明,主要是为了确保原单位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年的“技术领先期”
或者称为“知识隔离期”。该规定内在承载了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与离职员工自
由流动、自主研发之间的利益平衡。即通过“一年”和“相关性”的限制,既确
保在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流动,也避免了员工离职后立即利用在
原单位工作期间或完成交付工作任务过程中掌握、了解的相关信息、知识申请发
明创造,进而与原单位进行创新竞争。在相关技术领域保障原单位在技术研发和
创新方面存在一年的领先优势,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
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1.时间要求。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终
止后 1 年内作出的;2.内容要求。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
务有关。”
同时,经检索 IPO 或其他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审核案例通常以从原单位离职一
年作为核心论证因素,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本次核查主要范围为研
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一年以内申请的专利,标的公司其他专利不涉及此类情形,
经公开信息检索,亦不存在任何与专利有关纠纷,故无需进一步核查其他专利和
现有核心技术的独立性。
况
(1)研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情况
经核查本回复之附件所列的各项专利涉及的发明人的履历背景,湖南卫导的
主要技术人员及涉及研发的其他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作为标的公司专利发明
人专利申请情况如下:
发明人中自原单位
是否属于职务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离职 1 年内申请专
发明
利的研发人员
实时获取外部轨迹 GPU 实时生成
(ZL201711404424.4)
一种基于频率转换的 RDSS 导航
严雷、徐兰霞、姜
果平
(ZL201711415560.3)
一种快速测试天线阵方向图的方
法(ZL201710724942.8)
基于微波暗室天线布局的抗干扰
(ZL201710723676.7)
一种基于 Intel 万兆网卡实现采样
(ZL201711404393.2)
一种控制卫星无线电测定信号播
(ZL201910088526.2)
发明人原单位
一种低成本转发式军码定位精度
已出具不属于
原单位职务发
(ZL202310175283.2)
明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原单位
一种非相干多路干扰信号模拟器
已出具不属于
原单位职务发
(ZL202310245483.0)
明的证明文件
测试系统(RTS7000) 外观
(ZL201630565098.5) 设计
信号源(NSS6000A) 外观
(ZL201630565022.2) 设计
便携式采集回放设备 外观
(ZL201630565129.7) 设计
信号源(NSS9000) 外观
(ZL201630565071.6) 设计
(2)上表序号 9-12 项涉及职务发明并已转回情况
张勇虎于 2016 年 3 月获批自主择业,于 2016 年 12 月落到地方,期间不曾
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湖南卫导于 2016 年 3 月设立,张勇虎筹划后续加入
湖南卫导工作。2016 年下半年,湖南卫导提出因公司初创期为便于后续业务开
展需要申请一些相关专利,因此用张勇虎部分技术成果申请了四项外观专利,但
此四项专利后续并未实际应用于湖南卫导产品生产。
根据高校 A 下属学院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卫导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说明》,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单位 C 对高
校 A 下属学院进行审计时发现,湖南卫导四项专利( ZL201630565098.5、
ZL201630565022.2、ZL201630565129.7、ZL201630565071.6)涉嫌侵犯高校 A
下属学院知识产权。张勇虎曾工作于中心 A,根据《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
定,张勇虎的工作任务分配当然来自于中心 A,所以高校 A 下属学院对于是否
存在职务发明和知识产权侵权所出具证明是直接的,《关于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说明》亦明确指出外观专利是张勇虎在中心 A
工作期间形成的职务发明,而不是其他单位/学院/部门;在明确认定存在职务发
明并侵权后,禁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张勇虎转回四项外观专利也是由中心 A 隶属
的高校 A 下属学院牵头负责,不涉及其他单位/学院/部门。
湖南卫导于 2023 年 8 月启动该等四项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将专利权人变更为
高校 A。2023 年 9 月 13 日,国知局下发四件专利“手续合格通知书”完成变更
手续。
经核查,《关于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说明》
所述的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是上表中的第 9 项至第 12 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完成转
回。
针对标的公司涉嫌侵权高校 A 下属学院权益并无偿转回给高校 A 情况。长
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长知
维援字[2026]25 号、26 号、27 号和 28 号),湖南卫导同一领域内相关产品均未
落入上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张勇虎在 2023 年 5 月 8 日向中心 A 副研究员提交积极组织办理上述四项专利转
回中心 A 的变更流程的说明,证明中心 A 最迟在 2023 年 5 月 8 日已完全知悉上
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受到湖南卫导的侵权,且标的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 4 项外观
设计专利,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3)上表序号 1-8 项专利不涉及职务发明情况
经访谈高校 A 下属学院专利转回经办人:
“本次单位 C 审计只对四项专利提
出涉嫌职务发明侵犯高校 A 知识产权,经审查未对其他专利提出异议,截至目
前湖南卫导与高校 A 下属学院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另外根据中心 A 出具的说
明:
“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卫导”)现有(指单位 C 审计时)专利
里有四项专利涉嫌侵犯高校 A 下属学院知识产权”,即届时的审查范围包括了湖
南卫导单位 C 审计时所有专利,因此推定标的公司 2022 年本次审计时的其他专
利不涉嫌职务发明具有合理性。
根据第 7-8 项发明专利涉及到的标的公司技术人员蒋双全原单位湖南艾科诺
维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标的公司问询函件,该两项专利非蒋双全在其原单位湖南艾
科诺维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湖南艾科诺维科技有限公司不对两项
专利享有、主张相关权利。
(4)上表序号 1-6 项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
①6 项专利技术形成系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标的公司上述专利主要基于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资金、
设备、材料、场地等资源投入上均系自有资源。因标的公司成立之初规范程度较
低,没有设置工时记录、未严格按照具体研发项目归集人员工资、物料等研发费
用,故按照年度列示研发费用。自标的公司成立之初,即不断增加研发投入,2016
年-2018 年,结合标的公司研发项目立项结项时间统计研发费用及项目平均研发
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当期涉及研发项目数量 a 7 10 4
加权项目数量 b 4.68 9.48 3.28
研发费用 c 743.97 524.60 59.66
单项目涉及研发费用 d=c/b 159.00 55.34 18.19
注:加权项目数量系按照项目各年涉及时间加权所得
如上表所示,公司各期涉及研发数量分别为 4 个、10 个和 7 个,研发费用
分别为 59.66 万元、524.60 万元和 743.97 万元,均呈现增长趋势,其中 2017 年
研发项目数量增加较多主要系因标的公司成立初期,相对简单的功能性开发和配
套模块为主。标的公司平均单项目投入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18.19 万元、55.34 万
元和 159.00 万元,其中 2016 年、2017 年金额较低主要系标的公司处于初创期,
项目以单一模块工程化配套为主,团队精简人员配置少,研发主要集中于软件开
发和基础软硬件适配,单项目投入相对有限。后续成长期至扩张期,如 2018 年
项目周期开始有所延长,伴随人员规模显著扩充,研发团队从早期精简配置扩展
为覆盖算法、硬件、软件、测试的多专业协同团队;同时,研发内容从单一模块
跃升为多体制信号融合、系统级架构设计及软硬件一体化研制,技术验证深度和
并行任务量大幅增加,直接导致人力成本、高端设备投入、物料消耗及测试验证
费用显著上升。故项目平均投入逐年增长与标的公司成立后研发深入逐步提升相
匹配,不存在异常情况。
研发项目和专利涉及的主要研发物料包括数种芯片、固态硬盘、射频线缆组
件等,均系标的公司外购。
研发项目和专利涉及的主要研发设备包括 EXA 频谱分析仪、混合域示波器、
北斗 GPS 模块、时间间隔计数器、铷钟、FPGA 开发板、GNSS 定位定向接收板
卡、计算机设备、交换机等,均系标的公司外购。
综上,项目研发涉及的相关物料及设备均系标的公司自有物质技术条件。
②标的公司上述专利主要基于研发人员本职工作即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
标的公司搭建了研发项目为基础的技术研发体系,标的公司上述 6 项专利主
要基于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均系标的公司日常研发活动中的技术成果。其中
下文第 3、6 项专利部分对比论述,2017 年第 1、2、5 三项专利无同期可比专利。
标的公司项目研发周期根据具体研发项目的目的和拟实现的目标有所差异,
如项目较为复杂,则研发周期较长,项目相对简单,则研发周期较短。2016 年-2018
年,标的公司累计 19 个研发项目完成立项并结项(上述项目中,大部分项目在
年、1-2 年和 2 年以上项目分别为 5 个、10 个、3 个和 1 个,其中前述 6 项发明
专利对应的 7 个研发项目研发周期在半年以内、半年-1 年、1-2 年和 2 年以上的
数量分别为 1 个、5 个、0 个和 1 个,其他 12 个项目在半年以内、半年-1 年、1-2
年和 2 年以上的数量分别为 4 个、5 个、3 个和 0 个,考虑到标的公司成立早期
研发项目复杂程度较低,项目研发周期主要以 1 年以内为主,其中半年-1 年占比
最高,研发项目周期不存在显著异常情况。
③不属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单位职务发明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
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
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
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58 号:“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
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
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
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
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中对于第二
点相关专利与原单位工作及成果的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最高法知民终 1746 号:
“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1。时间要求。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2。内容要求。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任务有关。在认定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审查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
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的相
关性”。下表已从原单位工作职责、技术领域、技术主题和技术思路等方面对各
项专利逐项进行了详细论证,不存在相关性。
本职工作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强相关是判断职务发明的重要认定因素,但职
务发明的认定并非仅以任务强关联一个因素作为判断依据。无论是最高院指导案
例 158 号,还是(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06 号案件,均未将单一强关联作为认
定标准。
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 158 号裁判要义:“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离不
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涉
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
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同时也不宜将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
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
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
术研发活动。因此,“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不能做过于宽泛的解释”。该案例确立的是要素综合实质判断模式,并非单独考
察某一个要素关联强弱,需要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 158 号和 6342 号裁定列举的
四项因素开展整体评判。
综上,职务发明认定并不完全倚重孤立的关联强弱,而应结合各项事实综合
予以评判。
综上,标的公司上述技术来源主要基于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在知识产权形
成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等资源投入上均系自有资源,同时结合发明人的各
自声明内容的分析和论证,发明人原成果(仅张勇虎在原单位有发明专利等技术
成果)或细分方向与湖南卫导有关专利技术原理、功能、效果等方面不存在重合、
更新或迭代关联,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与原单位本职工作高度相关性(四要素)”
要求,不属于职务发明情形。
同时,上海天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组织导航仿真、天线测试、高速
数据传输领域技术等领域专家,对前述序号 1-8 项标的公司专利核心算法、硬件
架构、实现路径、技术痛点解决方案进行拆解比对,出具《职务发明专项技术鉴
定报告》,认定前述 8 项专利不属于各个发明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经访谈上海天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其获取了委托方创远信科提供
的相关人员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资料,包括相关人员
的履历、离职离岗材料、岗位说明材料和公开的发明人涉及的项目、论文情况等。
获取途径为创远信科提供,上海天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亦会通过公开查
询等方式检索各个发明人相关信息,并与创远信科提供的材料进行比对,判断可
信性,认为获取途径可靠。
鉴定过程中考虑了最高法 6342 号裁定书列举的 4 项因素,其中第一项,对
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该单位收集核查了发明人岗位职责、工
作履历、公开参与的课题项目及论文、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技术范围、边界等资料。
第二项,针对涉案专利本身的技术情况,该院聘请了专家库里相关的行业专家专
门论证,审检每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目的、技术
效果、技术方案,对专利实质性的技术特征和发明人原岗位的技术方向进行比对,
判断两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实质关联,经比对,认为专利方案和原单位本职分配任
务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第三点,按照最高法的规定,针对原单位相关的研发活动
和技术来源,基于委托方及发明人提交材料的核查以及公开网站,包括智慧芽、
德温特(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 等权威数据库和原单位高校 A 官网等渠道
查询,并通过向行业专家咨询,未发现原单位开展过和涉案专利核心技术方案直
接对应的研发活动、课题。第四点,针对研发过程和技术来源合理性,该院收集
核查了委托单位提交的研发档案,包括技术构思方案的项目情况、相关台账、研
发费用等,结合各发明人的履历背景和研发能力,专利全部研发工作发生在从原
单位离职入职湖南卫导之后,发明人专利研发所使用的软硬件设备、资金、场地
等物质技术条件均由现单位湖南卫导提供。综上,该单位论述过程合理。
经访谈确认,委托方创远信科向该单位支付了一定报酬。该单位报告主要通
过以下程序进行管理控制:行业专家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否则需要执行回避
制度;各专家独立审阅材料、进行研判,再进行集体讨论,不可干预他们的技术
判断;报告需经过二级复核,包括技术逻辑比对、法律适用条款、事实依据是否
入选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定期会对该单位业务进行抽查复核检查。综上,上
海天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其鉴定报告具有较高的可
信度。
(1)6 项专利对标的公司的作用与影响
落地;少量专利曾带来有限营收,但均不属于标的公司必要专利或技术标准。
(2)如相关专利被原单位收回,对标的公司影响情况
①相关专利在当前标的公司技术体系中不属于公司关键技术且均已有替代
方案
前述 6 项专利有 4 项属于核心技术中组成部分,但均为过渡性技术或储备型
技术,仅基于专利技术已较难适应当前导航行业的测试需求,剩余 2 项专利技术
并非核心技术组成部分,即前述 6 项专利均非对标的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关键技
术。
上述 6 项专利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局限,标的公司已经针对该等专利拟
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新的技术创新,实现了技术替代,部分替代技术已经申请或获
批专利,并未构成标的公司必要的专利或技术标准。
②涉及到的产品收入规模较小
前述专利中,仅第 1 项、第 6 项专利在报告期内对标的公司产品收入产生影
响,2024 年-2026 年 1-3 月,影响收入金额分别为 252.50 万元、604.97 万元和 0
万元,占标的公司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 2024 年
第 1 项专利 - 123.08 129.42
第 6 项专利 - 158.23 446.74
合计 - 281.31 576.17
占当年收入比重 - 1.25% 2.72%
综上,前述 6 项专利并非为标的公司关键技术且均已实现技术替代,报告期
内对标的公司收入影响较小,即使出现专利无效或被转移、收回等情形,对标的
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含核心技术人员)合计 11 人,
(如有)不涉及研究成果,主要技术人员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与标的公司产品技术 重合、更新、迭代等关联/
原单位研
序号 姓名 对应获奖情况及专利 在原理、功能、效果等 与原单位主要研究方向、课
究成果
方面的关系 题、项目等重合
标的公司产品领域为
卫星导航终端接收侧
①获奖: 的导航信号与干扰信 相较于 原单 位上行 注入模
奖项 A 号仿真测试技术,聚焦 拟技术研究方向、课题、项
上行注入
②专利: 终端侧下行信号仿真 目而言,标的公司产品不在
模拟技术
一种高精度高动态上行注入信号 与测试场景。二者技术 同一领域,不存在重合的情
生成方法 ZL201210133131.8 赛道、应用场景不同, 形。
标的公司产品不涉及
左侧专利技术范畴
司核心产品领域为卫
星导航终端接收侧的
相较于 原单 位卫星 载荷地
导航信号与干扰信号
卫星载荷 ①获奖: 面测试 技术 研究方 向、课
仿真测试技术,聚焦终
地面测试 奖项 B 题、项目而言,标的公司产
端侧下行信号仿真与
相关技术 ②专利:无 品不在同一领域,不存在重
测试场景。二者技术赛
合的情形。
道、应用场景不同,标
的公司产品不涉及左
侧专利技术范畴
与标的公司产品技术 重合、更新、迭代等关联/
原单位研
序号 姓名 对应获奖情况及专利 在原理、功能、效果等 与原单位主要研究方向、课
究成果
方面的关系 题、项目等重合
标的公司产品标的公
司核心产品领域为卫
星导航终端接收侧的
①获奖: 相较于 原单 位高精 度北斗
导航信号与干扰信号
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高精度 天线技术研究方向、课题、
高精度北 仿真测试技术,聚焦终
北斗测量天线技术 项目而言,标的公司产品不
斗天线 端侧下行信号仿真与
②专利:一种天线相位中心偏差 在同一领域,不存在重合的
测试场景。二者技术赛
检测方法 ZL201610813741.0 情形。
道、应用场景完全不
同,标的公司产品不涉
及左侧专利技术范畴
①获奖:无 标的公司产品领域为
卫星导航终端接收侧
②专利:
的导航信号与干扰信
号仿真测试技术,聚焦
载波跟踪方法 相较于 原单 位导航 信号设
终端侧下行信号仿真
ZL 201510223645.6 计与接 收相 关技术 研究方
与测试场景。标的公司
产品不涉及左侧专利
计方法 ZL201510957528.2 公司产 品不 涉及左 侧专利
道、应用场景不同,无
导航信号 TMBOC 信 号 无 模 糊 接 收 方 法 无业务领域重合情形。
技术重合、无业务领域
设计与接 ZL201510291962.1 针对专利 7:其标的公司卫
重合情形。
收相关技 4)应用于 BOC(n,n)信号的无 星导航 欺骗 信号源 产品和
针对专利 7:标的公司
术 模糊接收方法 该专利虽属同一技术领域,
卫星导航欺骗信号源
ZL 201510295951.0 但采用 的技 术路径 和方法
完全不同,已取得长沙知识
收方法 ZL201510298073.8 一技术领域,但产品采
保护中 心出 具的不 侵权意
见书(长知维援字【2026】
号模拟器时延测量方法 方法完全不同,已取得
。
ZL 201710196568.9 长沙知识保护中心出
生成方法和有线测试系统 知维援字【2026】30
ZL201510222268.4 号
①获奖:无 标的公司产品采用自
②专利(外观设计)
: 主研发外观设计,均未
测试系统(RTS7000) 使用该外观专利发明,
导航信号 ZL201630565098.5
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标的公 司产 品结构 采用独
模拟器结 信号源(NSS6000A)
长沙知识保护中心已 立外观设计,不存在重合的
构设计开 ZL201630565022.2
出具不侵权意见书(长 情形。
发 便携式采集回放设备
知维援字【2026】25
ZL201630565129.7
号、26 号、27 号、28
信号源(NSS9000)
号)
ZL201630565071.6
与标的公司产品技术 重合、更新、迭代等关联/
原单位研
序号 姓名 对应获奖情况及专利 在原理、功能、效果等 与原单位主要研究方向、课
究成果
方面的关系 题、项目等重合
①获奖:无
②专利(外观设计)
:
测试系统(RTS7000)
导航信号
ZL201630565098.5 标的公司产品均未使 标的公 司产 品结构 采用独
模拟器结 信号源(NSS6000A)
构设计开 ZL201630565022.2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情形。
发 便携式采集回放设备
ZL201630565129.7
信号源(NSS9000)
ZL201630565071.6
针对张勇虎在原单位发明专利情况。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长知维援字[2026]17 号、18 号、19 号、20
号、21 号、22 号、23 号、24 号和 30 号),湖南卫导同一领域内相关产品均未落
入上表所示的张勇虎的 9 项原单位发明专利的相关保护范围。
针对标的公司成立早期,即 2019 年之前申请的 5 项发明专利情况。因前述
专利发明人均包含张勇虎,且张勇虎为前述专利对应员工的部门负责人。长沙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7 月出具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书》
(长知维援字
[2026]29 号、31 号),上述主要技术人员离职之日起 1 年内以湖南卫导名义申请
的 5 项 专 利 ( ZL201710724942.8 ; ZL201711404424.4 ; ZL201710723676.7 ;
ZL201711404393.2;ZL201711415560.3)的法律状态为授权并维持有效,国知局
在前述 5 项专利申请过程中未将张勇虎在高校 A 的 9 项职务发明
(ZL201510223645.6;ZL201510957528.2;ZL201510291962.1;ZL201510295951.0;
ZL201510298073.8;ZL201210133131.8;ZL201610813741.0;ZL201710196568.9;
ZL201510222268.4)列为对比文件,即,该 9 项专利未被视作与其技术方案直接
相关的现有技术。
湖南卫导在成立之初即组建了技术团队,具备一定的软硬件开发实力,在
卫导自主研发,原始取得,不存在通过受让、收购等方式取得的情形。具体情况
如下:
(1)明确的研发立项
上述 8 项软件均来源于湖南卫导内部的研发立项项目《项目 A》,该立项经
过了湖南卫导内部的立项审批程序,有完整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实施周期为
(2)公司研发团队独立完成开发
上述 8 项软件的开发工作均由湖南卫导届时研发团队独立完成,包括代码编
写、测试验证等环节,张勇虎、潘定、胡杰、徐兰霞、戴志春、严雷、姜果平、
谢淳芳、蒋双全未参与该项目。软件开发过程中未借助任何外部第三方资源,不
存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受让取得的情形。
(3)属于自主研发,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上述软件系标的公司在职员工研发,软件开发实施全过程所依托的资金、设
备、平台、数据等全部物质技术条件均由湖南卫导提供;相关开发工作属于其本
职工作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软件是由上表右侧所列的湖南卫导的正式员工为完
成湖南卫导组织工作任务,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过程中也是利用湖南卫导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所产生/创作的作品属于职
务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是湖南卫导,和其他单位无关。综上所述,上述湖南卫导
软件的研发投入真实、充分,软件由标的公司研发团队独立开发完成,属于自主
研发,著作权归标的公司所有。上述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来源自主、投入真实、
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及法理逻辑
(1)湖南卫导相关专利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符合事物发展逻辑及法理
逻辑
①符合事物发展逻辑
湖南卫导相关专利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的结论符合事物发展逻辑,主
要基于以下因素:
第一,标的公司初代产品技术来源于高校 A 成果转化,2016 年-2018 年协同
创新期间,湖南卫导获得了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的生产图纸文件等(不包含源代
码等),依靠相应图纸等和标的公司工程化能力,标的公司在 2017 年 5 月实现
了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的生产和销售,但标的公司并未依靠技术秘密进行专利申
请。
伴随着我国卫星导航的快速发展,初代信号模拟器因本身存在通道数量受限、
系统升级需要硬件改版、迭代成本高等固有短板无法适应北斗三号新体制信号、
低轨增强信号的要求,无法快速响应多系统、多频段组合及导航增强等综合场景
要求,亦较难通过软件灵活配置不同信号的调制方式、频点及功率参数,较难实
现航天航空等高动态半实物仿真所对于闭环响应时间的要求,而国际主流厂商如
思博伦等已率先完成新一代平台架构研发,市场业务需求客观上推动公司在生产
初代产品的同时开展全新一代产品技术路线攻关,实际上国内其他厂商如长沙北
斗院等在此阶段前后均开展新一代信号模拟器的研发工作。
湖南卫导的第二代导航信号模拟器形成独立全新技术路线,与经许可使用的
初代技术形成明确区分。产品采用 GPU+FPGA(软件无线电平台架构)异构融
合 全 新 技 术 架 构 和 可 重 构 硬 件 SDR 技 术 , 区 别 于 初 代 许 可 技 术 对 应 的
CPU+DSP+FPGA(硬件逻辑编程)技术架构和 CPCI 信号生成板技术,仅沿用
时频、射频两项通用性底层模块,不属于对初代许可技术的简单迭代优化。
第二,初代信号模拟器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在 2016-2017 年时已较为成熟,
湖南卫导在协同创新期间对初代信号模拟器产品的研发主要为产品成熟期的生
产研发。而湖南卫导在 2017 年开始进行第二代信号模拟器产品的自主研发则是
适应技术发展而进行的早期探索性技术研发。在同一时期进行基于不同技术路线
的两代信号模拟器产品的技术研发迭代,符合“发展一代、研发一代、储备一代”
的研发逻辑。
第三,从该等专利涉及的研发项目规划、研发过程及参与人员及其发挥作用
来看,在该等专利所涉人员入职之前,湖南卫导已基于自身商业化产品发展规划,
预先布局多项导航仿真测试类研发项目。其中 2 项专利已由原单位出具不属于职
务发明的证明文件,未取得证明文件的 6 项专利中,第 1-5 项专利对应的研发项
目立项时间均早于从高校 A 离职人员 2017 年 7 月的入职时点,该部分研发项目
并非专为该批后续入职人员设置。第 6 项专利(ZL201910088526.2)为刘思慧
导航信号零值解算分析软件的研发》项目于 2018 年 1 月立项,2018 年 6 月结项,
均早于刘思慧入职时点。从该等人员在专利技术研发中发挥作用来看,其均非专
利技术对应研发项目负责人或专利想法提出人,仅执行相关技术软硬件开发、调
试等基础工作或辅助性工作。该等专利技术均为湖南卫导在正常研发活动中所形
成,所对应研发项目周期、研发投入等与其他专利技术不存在明显差异。
第四,从实践情况来看,科研院所技术人才向产业端流动是科技成果转化实
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58 号裁判精神,认定离职人
员相关发明创造权属,应当兼顾原单位、离职人员、新用人单位三方利益平衡,
不宜对“有关的发明创造”作出宽泛解释,避免不当限制科技人员正常流动。技术
人员在前单位工作期间习得的专业基础知识、行业通用实践经验,属于个人专业
能力的组成部分;在判断知识产权权属时,司法实践通常需要结合发明人在原单
位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所涉专利技术与其工作任务关联性,原单位是否开展过
相关技术研发活动,发明人或权利人能否合理解释相关技术来源等多项要素综合
评判,不会仅以发明人过往工作履历这一单一因素直接推定在后形成的知识产权
归属于原任职单位。
第五,该等知识产权对应的研发资源全部由湖南卫导自主投入。相关专利对
应的研发项目均由湖南卫导自主立项,研发所需资金、办公及实验场地、测试设
备、元器件物料等全部物质技术条件均由湖南卫导配置提供。研发任务主要面向
北斗三号、低轨导航增强、高动态半实物仿真、复杂电磁环境测试等商业化工程
应用目标,与该等人员在高校 A 或相关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任务存在明显区别。
第六,湖南卫导发展历程中曾经历过一轮单位 C 对高校 A 离职人员职务发
明成果甄别与处置。针对确属于高校 A 职务发明的 4 项外观设计专利,湖南卫
导已办理专利权无偿转回高校 A 的变更手续,其他专利高校 A 未向湖南卫导提
出任何权属或侵权主张。
因此,湖南卫导相关专利均为其在正常研发活动中面向产品市场需求,自主
发起研发项目,利用自身研发资源和资金投入,遵循常规研发项目流程、周期进
行自主研发而形成的,并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原技术不存在相关性,湖南卫导
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具有合理性。
②符合法理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指导案例 158 号、(2020)
最高法知民终 1746 号判决)确立的法理逻辑,相关法律之所以规定离职员工一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属于职务发明,主要是为了确保原单位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年的“技术领先
期”或者称为“知识隔离期”。该规定内在承载了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与离职员
工自由流动、自主研发之间的利益平衡。即通过“一年”和“相关性”的限制,
既确保在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流动,也避免了员工离职后立即利
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完成交付工作任务过程中掌握、了解的相关信息、知识申
请发明创造,进而与原单位进行创新竞争。在相关技术领域保障原单位在技术研
发和创新方面存在一年的领先优势,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
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
因此,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1.时间要求。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
出的;2.内容要求。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在认
定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审查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
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的相关性。
如本问题回复之二/(二)/2/(4)/③“不属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规定的原单位职务发明”部分所述,相关专利与高校 A 及其他单位相关技
术不具有相关性,符合法理逻辑。
(2)湖南卫导相关著作权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符合事物发展逻辑及法
理逻辑
湖南卫导自成立之初开始导航信号源产品相关的研发工作,高校 A 在协同
创新期间 2016 年-2018 年向湖南卫导给予了导航信号模拟器的生产图纸文件等,
导航信号模拟器全套技术许可资料(含 7 项技术秘密及其涉及的相关软件及嵌入
式源代码、说明书、电路图、PCB 文件、版图文件等文件)一并许可交付给湖
南卫导,故 2016 年高校 A 对于湖南卫导支持并不涉及软件环节,仅为涉及导航
信号模拟器设计图纸相关内容,8 件软件著作权相关代码等系湖南卫导届时的研
发人员研发成果,结合相应研发人员履历,其具备代码和软件设计能力,且涉及
的研发人员均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不存在高校 A 及相关单位工作经历,
软件著作权的研发均依赖湖南卫导研发资源,起源于 2016 年 6 月立项的项目 A,
故著作权与高校 A 及相关单位无关符合事物发展逻辑及法理逻辑。
(1)专利法等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
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
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
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
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因此,《专利法》对
于“职务发明”的认定需要满足认定,“专利系离职 1 年内作出”和“专利与原
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两个条件。
如经查询相关司法判例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扬州杰某公
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06 号)
裁判要旨,构成职务发明需要具备“涉案专利系离职 1 年内作出”和“专利与汪
某原单位本职工作具备高度相关性”,对于“高度相关性”,最高院从“岗位与业
务匹配”、
“自有在先专利高度关联”、
“专利审查文件佐证技术同源”、
“研发项目
对应”等完整证据链予以判定。最高院《王某;贵州某公司;贵州某公司发明专
利权权属纠纷》([2025]最高法知民终 663 号)裁判要旨,构成职务发明需要具
备“涉案专利系离职 1 年内作出”和“专利与原单位本职工作高度相关性”,对
于“高度相关性”,最高院从“岗位与业务匹配”、“技术领域完全重合”、“技术
思路具备传承性”、
“离职前无自有技术储备”、
“委托第三方研发抗辩不采信”等
完整证据链予以判定。
(2)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最高院判例等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
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专利法》
第七十四条对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修
正)》第十七条对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
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
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即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在
专利有效期内权利人均可以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诉讼时效适
用于债权请求权,主要为债权给付之诉。
专利权权属纠纷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司法实践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该类确认
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46 号民事判决明确专利权权属
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湖南卫导涉及研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一年以内申请的专利共计 12 项:其中
发明的相关函件。
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证明湖南卫导同一领域内相关产品均未落入上
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湖南卫导对高校 A 的该等 4 项专利不存
在侵权和持续侵权的情况;即使有侵权行为,单位 C 于 2022 年-2023 年对所涉
专利进行了审计,张勇虎在 2023 年 5 月 8 日向中心 A 副研究员提交积极组织办
理上述四项专利转回中心 A 的变更流程的说明,证明中心 A 最迟在 2023 年 5 月
校 A“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参考,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已超过《民法典》
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其余 6 项专利,因专利权权属纠纷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该类确认请求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后续就该等专利发生权属争议,发明人原单位可另行提起
权属确认之诉。假设后续原单位提起专利权属诉讼且经司法机关认定该部分专利
属于原单位职务发明,原单位发起侵权之诉,则仍然适用于三年诉讼时效,损害
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该 6 项中涉及高校 A 的 5 项专利,已经单位 C 审计未提出侵权异议,合理
推断不涉及职务发明;第 6 项专利涉及的发明人刘思慧在本专利中并非为专利思
路提出人,主要为在本项专利申请中参与了技术方案的探讨并提出一般性问询或
建议,属于辅助性质工作。经如上文逐项论证,前述专利发明人在其原单位工作
职责与专利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技术主题、技术思路不存在相关性,且专利涉
及的研发资源均为湖南卫导提供,后续权属纠纷的风险低。报告期内前述 6 项专
利在标的公司产品中应用涉及收入及占比均较低,均已存在替代技术,且标的公
司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已经出具兜底承诺,极端情况下转回或向原单位赔偿亦
不会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案例
经公开检索,存在通过出具分析论述、承诺、兜底证明和第三方证明等方式
在未取得原单位证明情况下获得监管认可的案例,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当前状态 基本情况 论证方法
存在核心技术人员 主要负责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的基础科学研究,张旺任发行人研
尚水智能 已上市
申请专利的情形 张旺在深圳大学从事的工作与在发行人处工作不同。
序号 企业名称 当前状态 基本情况 论证方法
间、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专利情况以及入职发行人后 1 年
内新申请专利的情况,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参与、主
导的专利研发与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申请的专利之间不具有密
切相关性,不涉及利用原单位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发明创造,或
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为发行人专利研发及申请提供服务的
情形。
北交所已 士生导师。
存在核心技术人员
过会 2、其在公司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含在审专利),均系根据发行
申请专利的情形
月 技术成果,与在原单位或兼职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
任务无关。
龙鑫智能存在 8 项
专利系公司员工刘 1、刘伟娇、包勋耀的访谈确认及龙鑫干燥出具的书面说明。
伟娇、包勋耀自原 2、刘伟娇、包勋耀原任职单位未就上述 8 项专利提出任何主张。
单位离职后一年内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公告网、
作为发明人申请的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及先锋智能公开转让说明书,
龙鑫智能 已上市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其前任职单位产生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
实施细则》中对于 3、刘伟娇、包勋耀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因本人作为发明人的
原单位职务发明认 相关专利与本人原单位发生任何纠纷而给龙鑫干燥及龙鑫智能
定的时间要件,存 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在潜在的纠纷。
未进行或参与过专利申请,且主要从事图纸绘制或生产管理相
关工作,未从事过与上表所涉专利内容相关岗位工作,亦未被
铁近科技存在 4 项 分配过有关的任务。
由员工张青青、朱 2、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
志剧从原单位美蓓 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之法律意见书》,公司已授
亚离职 1 年内作为 权专利不涉及上海美蓓亚职务发明;公司已授权专利不存在使
发明人申请专利的 用上海美蓓亚商业秘密的情形;公司产品不存在对于美蓓亚目
情形 标专利侵权风险。
开网等官方网站,公司及上述人员与上海美蓓亚之间不存在专
利和非专利技术诉讼、仲裁和纠纷。
从原单位长电科技 1、专利系对电镀设备阳极装置进行改良,发明人中曾在长电科
离职一年内的专利 技任职的人员分别为曹文权、沈建春和吴六一,在长电科技任
甬矽电子 已上市
单位的商业秘密及 设备有关的任务。曹文权作为第一发明人,入职发行人后开始
职务发明 负责电镀设备的调试和改良。
发行人取得的已授 1、根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专利的其他共同发明人的
权的境内专利的发 访谈,了解相关专利的主要内容、研发过程、相关员工的参与
慧智微 已上市 明人共计 44 名,其 内容,确认相关专利均属于执行发行人工作任务、使用发行人
从前任职单位离职 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后,入职发行人或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序号 企业名称 当前状态 基本情况 论证方法
其子公司的时间与 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侵犯
相关专利申请时间 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
间隔不足一年的情 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表所涉专利最晚申请时间
形 为 2018 年 6 月 7 日(最晚申请公告日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自上表各专利申请情况公告之日起至今,发行人未因前述专利
而招致任何第三方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因此,
自专利提交申请,相关申请信息公开之日至今已超过法律保护
的侵犯专利权纠纷起诉时间。此外,部分发明人原任职单位已
注销或被吊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创作人等均不涉及职务发
明纠纷。
权局调取的专利登记资料,上述发明专利权属清晰。
相关专利均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提供的工作环境、
实验设备以及课题项目等进行的原始创新,不存在利用其原任
职单位的技术形成关联技术方案进行申请的情况,亦不存在将
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投入发明人使用的情形。
发行人已授权专利
中存在部分人员从
下属各公司任职的相关人员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是否因被认定
原单位离职后的一
裕太微 已上市 为职务发明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之可能性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
在发行人申请专利
律意见书》,发明人在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的 1
的情况,涉及发明
年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存在应当被认定为原任职单位职务发
专利共 6 项
明的情况,不存在与职务发明相关的专利权属纠纷风险。
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发行人
及上述发明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或纠纷。
的相关负责人或人事主管访谈,上述在职人员与其前任职单位
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纠纷。
专利登记资料,上述发明专利权属清晰。
域对比,发明人在标的公司与原单位工作职责、研发成果对比,
标的公司存在技术 专利均系标的公司投入人员、场地、设备、材料等资源在自身
人员从原单位高校 研发项目中形成,不属于原单职务发明;
A 离职不足一年即 3、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均不存在发明专利,相关技术人员在
申请专利的情形 原单位和现单位主要团队负责人均为张勇虎,经比对标的公司
成立早期申请相关专利和张勇虎在原单位 9 项发明专利,并经
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意见书,张勇虎 9 项专利未被视作
与其技术方案直接相关的现有技术,即不存在侵犯张勇虎团队
在高校 A 研发成果的情形
序号 企业名称 当前状态 基本情况 论证方法
试、高速数据传输领域技术专家,对标的公司专利核心算法、
硬件架构、实现路径、技术痛点解决方案进行拆解比对,出具
《职务发明专项技术鉴定报告》,认定涉及到技术人员在原单
位离职一年内申请的 8 项专利不属于各个发明人在原单位的职
务发明
导届时所有专利,仅对湖南卫导 4 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涉嫌职
务发明侵犯高校 A 下属学院知识产权,该 4 项外观专利已无偿
转回高校 A,其他专利经审查未提出异议,截至目前湖南卫导
与高校 A 下属学院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通过此项说明和访谈,
标的公司其他专利未被单位 C 审计认定涉嫌侵犯高校 A 知识产
权,即不涉嫌职务发明
回复标的公司问询函件,蒋双全从原单位离职一年内在标的公
司申请的两项发明专利非蒋双全在其原单位湖南艾科诺维科技
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湖南艾科诺维科技有限公司不
对两项专利享有、主张相关权利。
开网等官方等网站,公司及上述人员与原单位之间不存在专利
和非专利技术诉讼、仲裁和纠纷
的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等
公司知识产权与原单位引发的纠纷、争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额赔付直接及间接损失,促使标的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或承担任何责任
前述案例可总结情况如下:(1)存在研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申请
专利的情况;
(2)相关专利经论述未被认定为原单位职务发明或存在侵权情况;
(3)原单位未开具明确证明文件;(4)上述案例大部分已通过审核或在正常审
核过程中。
其中,上表案例 2 英氏控股存在研发人员任国谱前单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食品学院,并任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其存在离职一年内于英氏控股申请专利的
情形。根据英氏控股招股说明书:“英氏控股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了
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营养学、生理学、医学等多学科科学理论深度研究的基础上,
实现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全方位为公司产品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安全性提供了理
论支撑与实践保障”。即英氏控股与原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和合作,与湖南卫导、
高校 A 之间合作类似,此外,上述案例主要特征为存在发明人从原单位离职一
年以内申请专利经论证不属于职务发明、未侵权且原单位未开具证明并最终通过
审核,尽管个别案例存在原单位与现单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并非核心考虑因
素,与标的公司情形较为接近,故上述案例存在较强的可比性。
此外,经中介机构检索,存在部分专利认定为原单位职务发明被诉讼判决后
依然通过审核的案例情形,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当前状态 基本情况 论证方法
存在核心技术 疗起诉发行人的 9 项专利权属纠纷中,法院已判决其中 4 项专利为
人员离职后一 原单位职务发明,归伟思医疗所有,3 项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而由
年内申请的部 发行人继续所有,1 项专利因申请被驳回而自始未取得,1 项专利
麦澜德 已上市 分专利被认定 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均不存在权属纠纷风险。即便伟思医疗再次就
发明、部分专利 2、上述作为职务发明判决给伟思医疗的 4 项专利,均为发行人创
未被认定为职 立初期申请,不属于发行人重要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专
务发明的情形 利,相关判决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过往及目前产
品中均未使用上述 4 项专利,不存在专利侵权风险;
对手安瑞医疗。2013 年 9 月,安瑞医疗以职务发明为由对公司提
存在核心技术 起诉讼,认为公司申请的 10 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应属于安瑞
人员离职后一 医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中 5 项实用新型专利不应认
年内申请的部 定为系与安瑞医疗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安瑞医疗的专利权属诉
安杰思 已上市 分专利被认定 请应予驳回;剩余 5 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安瑞
发明、部分专利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诉讼情况。
未被认定为职 2、公司的现有产品以及诉讼发生时的产品均未使用上述法院认定
务发明的情形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 5 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的具有类似功能的相
关产品及现有其他产品均采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方案,与安瑞医疗不
存在潜在侵权纠纷,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包括湖南卫导员工中自高校 A 离职的人作为发明人申请的所有专
利,认为 4 项专利涉嫌侵犯高校 A 下属学院权益,对于其他专利
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经访谈原单位转回专利经办人,湖南卫导与原
单位目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其他专利后续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
风险较低;
务发明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比鉴定,发行人过
往及目前产品中均未使用上述 4 项专利,不存在专利侵权风险;
及占比均较低,且均已有技术替代方案,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重要股东已经对此事项进行兜底承诺,即使未来在极端情况下转回
给原单位,对于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案例可总结情况如下:(1)存在研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申请
专利的情况;(2)相关专利部分存在原单位职务发明或存在侵权,但并未构成
重大法律障碍;(3)原单位未开具明确证明;(4)上述案例已通过审核。
尽管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原单位职务发明情形,但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的外
观专利已经转回给原单位,且未应用于标的公司产品中。已通过单位 C 审计结
果、访谈原单位转回专利经办人、专利对比、第三方鉴定等方法论述其余专利被
认定为职务发明或涉嫌侵权的风险极低,上述案例具有较强参考性。
(三)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涉及退役前投资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脱密期要
求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张勇虎、刘思慧和戴志春,其中,张勇虎系根据条
例 A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文职干部(非机关干部)身份转业,安置方式是自
主择业。刘思慧系根据条例 A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以文职干部(非机关干部)
复员。
张勇虎退役时间为 2016 年 3 月,刘思慧退役时间为 2018 年 3 月,二人均不
存在退役前投资办企业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限制自主择业干部从事
与其专业相关和职业或者在原单位存在业务合作的企业或者单位任职、投资的强
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张勇虎退役投资标的公司不违反有关自主择业人员就业创
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标的公司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戴志春、胡杰、徐兰霞、潘定、严雷、姜果平、
潘小海、谢淳芳、谢建辉。其中,戴志春、胡杰、徐兰霞、潘定、严雷、姜果平、
谢淳芳涉及从中心 A 离职后即加入湖南卫导,但戴志春、胡杰、徐兰霞、潘定、
严雷、姜果平、谢淳芳系高校 A 普通外聘人员,不涉及服役和退役情形,属于
自愿离职。
(1)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涉密人
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
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
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
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
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
国家保密局 2018 年 08 月 27 日公布的“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有哪些保密要
求”
,其中脱密期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接受脱密期管理。①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
擅自出境;②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③不得为境外组织
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2)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人员符合脱密期管理要求的说明
①张勇虎
中心 A 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
“根据国家和军队保密管理相关条例,我单位关于涉密人员离职离岗保密管
理规定如下:
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2 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1 年;
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国(境)外(驻华)机构(含咨询机构)、组
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不得因私出国(境)。从
事特殊敏感工作的核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单位应当
征求原军队单位意见。除此以外无其他特殊规定”。
根据中心 A 出具的证明,张勇虎 2016 年 3 月获批准自主择业,在中心 A 工
作期间系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两年。
经核查,张勇虎在脱密期期间不存在出境情形;亦未到境外驻华机构(含咨
询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曾为境外组织(含咨询机构)、人员或者外
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符合脱密期要求。
根据其档案所在地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开具的证明,其档案内无处
分相关记录。据此,张勇虎在服役期间不存在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或高校 A 校纪
校规受到处分的情形。
②刘思慧
刘思慧系根据条例 A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以文职干部(非机关干部)复员。
根据对刘思慧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单位同事访谈,原单位脱密期管理要求具体
如下:
刘思慧为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接受脱密期
管理:①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②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
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③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
服务。除上述规定外,没有其他脱密期管理的特殊要求。
经核查,刘思慧脱密期期间不存在出境情形;亦未到境外驻华机构(含咨询
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曾为境外组织(含咨询机构)、人员或者外资
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符合脱密期要求。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2026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经
查询其人事档案,不存在刑事或行政处罚、开除公职的记录。据此,刘思慧在服
役期间不存在违反军人管理制度的情形。
③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戴志春、胡杰、徐兰霞、潘定、严雷、姜果平、谢淳芳系
高校 A 普通外聘人员,不涉及服役和退役情形,均于 2017 年 7 月自愿离职。根
据中心 A 出具的证明,前述人员系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
经核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脱密期期间不存在出境情形;亦未到境外驻华机
构(含咨询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曾为境外组织(含咨询机构)、人
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符合脱密期要求。
三、核查证据有效性、充分性
高校 A 下属学院、中心 A 出具了关于《关于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
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说明》,明确 2022 年-2023 年单位 C 在执行相关审计时审
查范围包括审计时湖南卫导所有专利,对 4 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涉嫌职务发明侵
犯高校 A 下属学院知识产权,该 4 项外观专利已无偿转回高校 A。中心 A 为张
勇虎及其团队原单位,通过此项说明,即可推断 2023 年以前单位 C 审计以前标
的公司其他专利未被单位 C 审计认定涉嫌侵犯高校 A 知识产权,即不涉嫌职务
发明。
经访谈中心 A 曾经办 4 项外观专利转回的在职工作人员,其对于标的公司
知识产权情况相对了解,确认本次单位 C 审计仅对 4 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涉嫌
侵犯高校 A 下属学院知识产权,经审查其他专利未提出异议,截止当前湖南卫
导与高校 A 下属学院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中心 A 出具了证明,对张勇虎等人脱密期、脱密期管理方法等进行了说明,
经中介机构核查比对,张勇虎等人不存在违反脱密期管理的相关情形。
上海中欧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徐汇区科
上海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曾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徐汇区
知识产权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领域服务或承担项目,在产业专利分
析、知识产权鉴定咨询、专利布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权威性。中欧知识产权促进
中心邀请专家分析论证后,认为标的公司第二代信号模拟器产品核心技术与被授
权技术秘密对应的技术路径存在本质差异,具有较强有效性和充分性。
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办单位系长沙市
知识产权局,性质为事业单位,曾在长沙北斗院 IPO 出具知识产权相关鉴定意见,
根据公开查询东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多地知识产权保
护中心在拟 IPO 企业中专利侵权相关认定中出具意见,作为相应证明文件之一,
其出具的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针对张勇虎在原单位发明专利情况,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湖南卫导同一领域内相关产品均未落入上表
所示的张勇虎的 9 项原单位发明专利的相关保护范围;针对标的公司涉嫌侵权高
校 A 下属学院权益并无偿转回给高校 A 情况。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落入上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针对标的公司成立早期,即 2019 年之
前的涉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离职一年以内申请的 5 项发明专利情况,因前述
专利发明人均包含张勇虎,且张勇虎为前述专利对应员工的部门负责人,长沙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于 2026 年 7 月出具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书》,上述主要技
术人员离职之日起 1 年内以湖南卫导名义申请的 5 项专利,国知局在前述 5 项专
利申请过程中未将张勇虎在高校 A 的 9 项职务发明列为对比文件,即,该 9 项
专利未被视作与其技术方案直接相关的现有技术。综合论述了标的公司产品、标
的公司 5 项早期专利不涉及侵犯张勇虎等人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等权益的情形。
上海天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为民办非企业新型科研组织,主管单位
位,曾参与承担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信息知识图谱和创新服务研究与应用示范平
台项目,并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宁
波银行上海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服务,在专利质量评价、
产业知识产权评议领域具备较为权威的的第三方资质,其出具的相关意见具有较
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访谈对象自 2014 年至今均就任于单位 A,并全程负责了对于湖南卫导的成
果转化,对于成果转化经过了解、清晰,并提供了相应资料佐证,通过对其访谈
并获取相关资料论证本次成果转化具有有效性和充分性。
访谈对象系中心 A 综合办原负责人,尽管其已就任高校 A 成果转化项目某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但通过对单位 A 现任负责人的访谈以及查阅提供的文
件,相关方对同一事项陈述一致并可以互相印证,事实清晰,具有权威性和公正
性。因时间久远,现高校 A 成果转化事项相关负责人均不熟悉当时情况,并无
法介绍届时情况,因而并不接受访谈。
因刘思慧原单位不接受外来访谈,其已退役同事经办了刘思慧复员退役相关
手续,对于刘思慧脱密期等事项较为熟悉,此外,中介机构已获取刘思慧原单位
出具的刘思慧脱密期相关证明文件。
标的公司技术人员蒋双全原单位湖南艾科诺维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标的公司
问询函件,确认蒋双全从原单位离职一年内在标的公司申请的两项发明专利非蒋
双全在其原单位湖南艾科诺维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湖南艾科诺维
科技有限公司不对两项专利享有、主张相关权利,具有充分性和有效性。
张勇虎、刘思慧档案所在地分别为其所在地服务中心和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
源公共服务中心,其出具相关证明论述张勇虎、刘思慧在服役期间不存在违反相
关管理规定或校纪校具有有效性和充分性。
综上,根据高校 A 下属学院出具的相关说明,并从多个角度以及结合法规、
市场案例等进行了论证分析,标的公司技术来源合法合规、知识产权清晰。标的
公司因技术来源和知识产权被后续追责的风险低,并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重
要股东出具兜底承诺,促使标的公司不会因本事项遭受损失,从而进一步维护在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相关承诺
针对初代技术来源和知识产权相关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诺方
微宇天导的实际控制人冯跃军和吉红霞,主要股东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
司(“创远电子”)、上海优奇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优奇
朵”)、上海冠至沁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冠至沁和”)、长沙
矢量创业空间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矢量”)。
(二)承诺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七项技术秘密的取得和使用所引发或导致微宇天导、湖南卫导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湖南卫导”)与高校 A、单位 A 之间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索赔、
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纠纷或潜在纠纷,致使微宇天导、湖南卫导承担责任或
产生损失的,前述承诺方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额赔付微宇天导、湖南卫导所
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和解金、经营损失等),促
使微宇天导、湖南卫导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
(ZL201711404424.4)”
“一种基于频率转换的 RDSS 导航信号模拟器自校准方法
(ZL201711415560.3)”
“一种快速测试天线阵方向图的方法(ZL201710724942.8)”
“基于微波暗室天线布局的抗干扰测试场景设计方法(ZL201710723676.7)”
“一
种基于 Intel 万兆网卡实现采样数据流低延迟传输的方法(ZL201711404393.2)”
“一种低成本转发式军码定位精度测试系统及方法(ZL202310175283.2)”
“一种
非相干多路干扰信号模拟器及方法(ZL202310245483.0)”
“一种控制卫星无线电
测定信号播出时延的方法和设备(ZL201910088526.2)”各专利对微宇天导、湖
南卫导现有产品的重要性较低,对其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的作用及影响较小;即
使该等专利因任何原因被宣告无效或无法使用,不会对微宇天导、湖南卫导的技
术、产品研发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或实质性不利影响。
信号的方法(ZL201711404424.4)”
“一种基于频率转换的 RDSS 导航信号模拟器
自 校 准 方 法 ( ZL201711415560.3 )”“ 一 种 快 速 测 试 天 线 阵 方 向 图 的 方 法
(ZL201710724942.8)”“基于微波暗室天线布局的抗干扰测试场景设计方法
(ZL201710723676.7)”“一种基于 Intel 万兆网卡实现采样数据流低延迟传输的
方法(ZL201711404393.2)”“一种低成本转发式军码定位精度测试系统及方法
( ZL202310175283.2 )”“ 一 种 非 相 干 多 路 干 扰 信 号 模 拟 器 及 方 法
(ZL202310245483.0)”“一种控制卫星无线电测定信号播出时延的方法和设备
(ZL201910088526.2)”各专利的取得、使用所引发或导致微宇天导、湖南卫导
涉及或卷入的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索赔、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纠纷或潜在纠
纷,致使微宇天导、湖南卫导承担责任或产生损失的,前述承诺方将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全额赔付微宇天导、湖南卫导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赔偿款、诉讼
费、律师费、和解金、经营损失等),促使微宇天导、湖南卫导不因此遭受任何
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
根据查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
要求,判断标的公司知识产权权属及潜在纠纷相关事项是否符合重组条件涉及的
法规条款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三款,
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如前文所述,湖南卫导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三)的要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
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协同效
应,打通双方的底层技术基础,实现技术资源共享、增强技术壁垒,进一步拓展
上市公司面向行业应用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
整性及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本条款相关
要求。
六、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议》《许可协议》等,了解标的公司初代导航信号模拟器产品技术来源及与高校
A、单位 A 的合作渊源;
品技术来源转化过程和程序履行的合法合规性;
拟器产品与初代产品之间的异同;
差异;
论性意见;
过往研发成果等基本情况,分析过往研发专利与标的公司产品之间的关联关系;
员在原单位离职一年内作为标的公司专利发明人申请专利情形,结合主要研发人
员提供的《非职务发明说明》、相关承诺和法律相关规定,获取独立第三方机构
针对职务发明的鉴定意见,分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情况;
益的四项专利的专项说明;
人员在研发项目中的职责作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人财物等来源和投入情况;
细表等,核对标的公司在研发项目的投入情况;
未来技术路线中的应用情况,了解标的公司针对 6 项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情况,
了解前述专利技术在标的公司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解上述 6 项专利报告期内涉及产品和收入情况。
相关法规、司法案例和资本市场审核案例,分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情形;
利和标的公司产品对比分析判定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离职一年内作为标的
公司专利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和张勇虎在高校 A 申请专利对比分析判定;获取蒋
双全原单位针对蒋双全涉及到的 2 项发明专利并非其原单位职务发明等的回复
函件;
湖南卫导知识产权审查事项访谈高校 A 下属学院相关人员;
在地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获取刘思慧原单位出具的关于刘思慧涉密期及涉密期
管理相关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访谈刘思慧原
单位工作人员(已退役),了解原单位对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境记录、履历情况等,分析是否违反脱密期相关规定;
冠至沁和和长沙矢量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因 7 项技术秘密和前述专利引发的与
包括但不限于高校 A 等在内的单位纠纷等导致的赔偿等兜底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间的合作和支持,并已由单位 A 将初代导航模拟器涉及的 7 项技术秘密点以普
通许可的方式将全部知识产权的完整使用权许可给标的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技术来源合法合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
法律风险,标的公司的技术成果不在《实施许可》第十五条约定范围内,相关技
术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高校 A 本次技术成果转化相关
负责人及单位 A 成果转化办公室主任对于技术转化具体情况访谈及提供资料权
威、公正,具有证明效力;
其他主要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均系标的公司自主研发,标的公司当前各项技术成
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依赖于第三方;
项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已无偿转回原单位,但标的公司未实际应
用、实施,不存在侵权和持续侵权的情况。如原单位拟认定侵权,则自该 4 项专
利办理转回手续时,原单位应当知悉涉嫌侵权,但其未曾向标的公司就上述 4 项
专利侵权事项主张权利、追究责任或产生争议与纠纷,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已超
过《民法典》对于侵权之诉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因此该 4 项专利被追究侵权
责任的风险较低。
司自有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在研发周期、研发流程及研发投入均不存在异常,
并非发明人入职后突击研发;专利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
料等资源投入上均系标的公司自有资源,未利用原单位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专利发明人在其原单位工作职责与专利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技术主题、技术思
路不存在相关性,不涉及研发人员原单位职务发明的情形。其中 2 项专利已由原
单位出具不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关证明,不存在权属纠纷和侵权风险;其余未取得
原单位相关证明的 6 项专利,后续发生权属纠纷的风险较低。如后续就该等专利
发生权属争议,发明人原单位提起权属确认之诉,该类确认请求不受三年诉讼时
效限制,可在专利有效期内提起诉讼;假设该等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原单位
再发起侵权之诉,则仍然适用于三年诉讼时效。
的公司产品中应用涉及收入及占比均较低,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已
经出具兜底承诺,极端情况下转回或向原单位赔偿亦不会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及法理逻辑;经查阅过往审核案例,主要特征为存在发明人从原单位离职一年以
内申请专利经论证不属于职务发明、未侵权且原单位未开具证明并最终通过审核,
尽管个别案例存在原单位与现单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并非核心考虑因素,与
标的公司情形较为接近,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此外个别案例存在从原单位离职一
年以内申请专利部分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已判决)、部分未被认定职务发明且原
单位未开具证明并最终通过审核的情况,标的公司 4 项专利在 2022 年-2023 年单
位 C 审计中被认定涉嫌侵权并已无偿转回,其他专利未被认定涉嫌侵权,故相
关案例具有可参考性;
要技术人员为原单位涉密人员,从原单位退役或离职后不存在违反国家或其原单
位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情形;
权清晰等的论证证据具有有效性和充分性;
标的公司不符合重组条件的情形。
问题二:
请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对照《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如存在涉及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
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经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标的公司不存在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
投资者判断决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刘俊哲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高海妹
经办律师:
戚一博
年 月 日
附表:
(一)专利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 60 项专利,其中中国专利 59
项,包含发明专利 50 项,实用新型专利 4 项,外观设计专利 5 项;比利时专利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湖南 一种快速测试天线 张勇虎、徐兰 原始
卫导 阵方向图的方法 霞、姜果平 取得
张勇虎、潘定、
实时获取外部轨迹
湖南 胡杰、韩旭、伍 原始
卫导 俊、彭超、张晓 取得
仿真信号的方法
冬
暗室天线阵抗干扰 张勇虎、伍俊、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号零延迟切换方法 李红星、曹马健
基于微波暗室天线 张勇虎、徐兰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场景设计方法 坤梅
一种基于Intel万兆 戴志春、张勇
湖南 网卡实现采样数据 虎、伍俊、袁君 原始
卫导 流低延迟传输的方 初、杨雷雷、段 取得
法 移易
张勇虎、姜果
一种基于频率转换
湖南 平、严雷、徐兰 原始
卫导 霞、戴景杰、伍 取得
模拟器自校准方法
俊
湖南 应用于隧道内导航
张勇虎、严雷、
卫导、 仿真系统的本地时 原始
单位 钟频率偏差修正方 取得
闫孝鲁
D 法
一种控制卫星无线 潘定、刘思慧、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延的方法和设备 吴强
复杂干扰环境下多
湖南 张勇虎、伍俊、 原始
卫导 潘定、李成明 取得
试方法
一种同步角度闪烁 张勇虎、刘思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射方法与系统 果平
基于真实信号录放 张勇虎、刘思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收机测试方法 严雷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张勇虎、刘思
一种用于RDSS用
湖南 慧、伍俊、姜果 原始
卫导 平、李成明、徐 取得
准标定方法与装置
兰霞
一种RDSS用户机 张勇虎、伍俊、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准方法 春、潘定
张勇虎、袁君
湖南 一种导航时间欺骗 原始
卫导 干扰方法和装置 取得
明、韩旭
张勇虎、谢维
一种导航信号源实
湖南 华、谢建辉、李 原始
卫导 中林、胡杰、谢 取得
方法和系统
淳芳
张勇虎、胡浩、
用于暗室满天星测
湖南 刘思慧、伍俊、 原始
卫导 姜果平、李中 取得
快速标定方法
林、徐兰霞
三维场景卫星遮挡 张勇虎、潘小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法和模拟装置 俊、李中林
一种用于内外场测
湖南 张勇虎、徐兰 原始
卫导 霞、伍俊 取得
设备
用于满天星抗干扰 张勇虎、戴志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线监测方法和装置 杰
张勇虎、张静、
湖南 导航装备效能评估 原始
卫导 方法及仿真平台 取得
潘小海
真实环境导航多径
张勇虎、张静、
湖南 实时仿真方法、装 原始
卫导 置、介质及电子设 取得
刘思慧
备
卫星导航外场抗干
湖南 伍俊、张静、张 原始
卫导 勇虎、严雷 取得
方法及装置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卫导 仿真与性能优化方 刘思慧、徐兰 取得
法、装置及电子设 霞、潘小海、李
备 中林
载体遮挡与多径信
潘小海、杨波、
湖南 号的高速仿真方 原始
卫导 法、装置、介质及 取得
谢淳芳、段移易
设备
用于卫星导航模拟 潘小海、杨波、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方法、装置及设备 雷皓
基于满天星的真实
徐兰霞、潘定、
湖南 卫星信号模拟装 原始
卫导 置、方法、设备及 取得
春、胡杰
介质
用于满天星导航模
徐兰霞、胡杰、
湖南 拟的受控码集中/ 原始
卫导 分布式管理配置方 取得
戴志春、潘定
法
一种快速检测装于 徐兰霞、张勇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航终端性能的装置 中林
一种卫星导航接收 谢淳芳、张勇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能测试方法 春
胡杰、张勇虎、
一种智能分布合成
湖南 胡浩、伍俊、徐 原始
卫导 兰霞、彭武、谢 取得
骗系统及方法
建辉
一种转发式卫星导 伍俊、张勇虎、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方法 谢淳芳
一种分离使用固定 胡杰、张勇虎、
湖南 分区的低能耗复合 伍俊,徐兰霞、 原始
卫导 欺骗干扰系统及方 彭武、谢建辉、 取得
法 张智飞
卫星导航云仿真系
湖南 潘定、戴志春、 原始
卫导 张勇虎、潘小海 取得
电子设备及存储介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质
严雷、张勇虎、
一种低成本转发式 戴志春、胡杰、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系统及方法 夫、蒋双全、邓
赞辉
姜果平、张勇
一种非相干多路干
湖南 虎、戴志春、张 原始
卫导 智飞、蒋双全、 取得
法
戴泽
一种多波束相控阵 张勇虎、戴志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系统及方法 建辉
潘小海、张勇
一种基于高精度地
湖南 虎、伍俊、杨波、 原始
卫导 李靖、陈思琪、 取得
视计算方法、装置
苏雷皓
一种多波束相控阵 张勇虎、谢淳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统与方法 双全、张宇
室内虚拟卫星导航
湖南 受让
卫导 取得
装置
一种卫星导航设备 潘小海、李靖、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方法 张智飞
导航仿真系统的轨 潘小海、张勇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电子设备及介质 陈思琪
一种室内模拟真实
湖南
导航星座模拟信号 岳亚洲、高关
卫导, 原始
单位 取得
置、电子设备及存 兰霞
E
储介质
一种转发式卫星导 张勇虎、谢淳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实时监控方法 春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卫导 的测试流程编排方 徐祎祎、余辉 取得
法及系统 煌、潘彤
导航接收机自主完
张晓冬、谢淳
湖南 好性功能测试方 原始
卫导 法、装置、设备及 取得
杰、刘雯雯
介质
授权码信号接收机
雷斌、谢淳芳、
湖南 自主完好性测试方 原始
卫导 法、装置、设备及 取得
航、姜果平
介质
一种窄带低轨导航 曹马健、徐兰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能测试系统 微、路栋凯
戴志春、徐兰
湖南 一种精密定位产品 原始
卫导 测试系统、方法 取得
民、刘欢
一种实时闭环导航 彭超、潘定、韩
湖南 原始
卫导 取得
置、设备及介质 东
实现多历元多径信
号辅助的深度滤波
微宇 彭超、曹马健、 原始
天导 路栋凯 取得
装置、处理器及其
可读存储介质
湖南 用于隧道的导航信 实用 原始
卫导 息仿真系统 新型 取得
湖南 一种多载体组合导 张勇虎、徐兰 实用 原始
卫导 航模拟装置 霞、戴志春 新型 取得
湖南 一种多干扰来向模 张勇虎、徐兰 实用 原始
卫导 拟装置 霞、祝文奇 新型 取得
三维场景卫星遮挡 张勇虎、潘小
湖南 实用 原始
卫导 新型 取得
置 俊、李中林
湖南 干扰设备(多功能 胡杰、戴志春、 原始
卫导 便携式NIF4000) 张勇虎 取得
湖南 定位设备(室内外 胡杰、戴志春、 原始
卫导 TNS4116) 张勇虎 取得
序 利权 法律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人 状态 类型 方式
卫导 便携式 张勇虎 取得
NGS4010CS)
数据采集回放设备
湖南 胡杰、戴志春、 原始
卫导 张勇虎 取得
RPS4011-SE)
远程控制卫星导航
湖南 胡杰、戴志春、 原始
卫导 张勇虎 取得
(NGS4000RC)
法 专 取
序 律 利 得
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发明人
号 状 类 方
态 型 式
原
基于满天星的真实 徐兰霞、潘定、李
湖南卫 授 发 始
导 权 明 取
方法、设备及介质 杰
得
(二)商标权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 23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取得方式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布图设计权利人 布图设计名称 布图设计登记号 登记证书号
(四)著作权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8 项著作权,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卫星导航外场抗干扰测试标定与控
制软件
SNR航空航天载体飞行控制实时仿
真软件
SNR复杂电磁环境模拟测试系统控
制软件
SNR卫星导航信号源实时闭环仿真
控制软件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