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28-3 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康平科技”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
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未 收 到 异 议 。 2026 年 5 月 29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予以调整。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17.49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述事
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部分
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康平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6NJAA2B0363 号)、
《康平科技(苏
州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
(XYZH/2026NJAA2B0364 号)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核查意见、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本
次预留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授予日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6 年 8 月 28 日作为预留部分授予日。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
不在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17.49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
日,并同意以 17.4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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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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