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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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以下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京东方本次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不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
系;
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
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本次行权
相关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本次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于核实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通过
公司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
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京东方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 号),北京
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
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露
的相关公告。
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15,978,700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1 年
划的 3,029,3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相
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24,073,200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及 6,153,700 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16,801,747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划的 10,298,61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
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13,771,890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
计划的 5,349,564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所、独立财务
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186,818,174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
划的 2,547,779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
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20,684,045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划的 4,965,213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 174,412,031 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
计划的 2,252,839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
核委员会、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
了意见。
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
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对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发表
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原因,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
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 1,724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171,243,395 股,具体如
下:1,644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为激励对象未行权,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 0.5,公司拟注销其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
期权,共计 97,878 股;14 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
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 2,714,448 股;10 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放弃在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971,520 股;66 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为激励对象未行权,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
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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