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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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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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未持有隆利科技的股份,与隆利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其他关系。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
案。
  (二)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6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2月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6年2月7日至2026年2
月16日,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2026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四)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202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六)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
  (七)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八)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发表了核查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做相应的调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230,621,0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
红0.99079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22,849,895.60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22,869,478股,
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6月1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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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
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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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5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①授予期权数量:800.00万份
   ②行权价格:18.77元/份
   ①期权数量调整
=11,200,000份。
   ②行权价格调整
                                           / 1+0.4)
≈13.34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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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实
际调整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陈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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