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3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
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股权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
责人,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
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
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工作以及兼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任期三年,任期自聘任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合法公开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离任审查,
在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待办理
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
务时,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将有关档
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自董事会秘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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