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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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制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
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配置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
得负责被审计单位/部门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
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
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
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对公司对外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
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
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或发现存在严重
的违法违规的情况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经或将会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被审计单位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可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及实际情况,
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小
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期间、要求等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审计所需资料的提供,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以
其他书面方式告知: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
者不宜取得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可采用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三)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实施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应
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
明资料来源。
  第二十条 审计小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交换意见,并
根据现场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被审计单
位或被审计人员发出交换意见稿。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交换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小组收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
对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审计小组应在完成交换意见后
及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最终稿。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概况、依据、发现问题、审计建
议及结论等,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报告
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发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同时抄
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每项审计项目结束后,按工作规范及时进行
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
  (一)对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纸质和审计
信息系统的档案归集工作。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
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
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二)审计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借出和对外提供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等,
应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
  (二)利害关系回避
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工作的,应当予以回避。
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度。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报告质
量、审计现场管理、审计项目档案负责。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
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章 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牵头督促审计问题
整改工作。公司各部门对子公司落实审计整改负有督促、指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按要求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
整改方案,尽快实施和完成整改,并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落实
情况应纳入下一次审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举行审计专题会议,就公司审计发现的问题
进行交流与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子公司年度业绩考核,也作为被审
计单位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
当归入被审计人员本人档案。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
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证据,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证据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殴打、谩骂、侮辱、威胁或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亲属的;
 (六)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八)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对被审单位/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编造事实、诬陷被审计监察对象的;
  (五)泄露被审单位/部门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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