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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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
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前款所称特定对象
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
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
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
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
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
行承诺。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
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和判断,
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
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进行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交由证券投资部予以保存。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投资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
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作出最
后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
券投资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登记的事
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
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披露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
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
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投资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
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
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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