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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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
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
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
酬,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审批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
制度、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
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无须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及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
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订和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会批准方可生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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