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进行审核,在认真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设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预案编制综合考虑了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需求与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全面、客观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产业政策,
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存在挪用、占
用、违规使用等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情
况,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
承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
承诺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兼顾了公
司长远发展、可持续经营与股东合理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决策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本次发行工作实际需要,授权范围合理、程序合
规,有利于提高发行工作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徐光华、金学军、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