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以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为准,通常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以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为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与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写《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
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关资料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声明与承诺函》
(附件2)一起及时归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以及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公司将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