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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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2-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
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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