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集团: 上汽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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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
重大事件: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所载明的义务,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对因履行日常工作职责而有机会获取公司重要未公开
信息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采用年度备案方式,每年告知
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督
促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附属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为本部门/分支机构/企业内幕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对重大事
项进行报告,具体参照《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执行;此外,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本部门
/分支机构/企业获悉内幕信息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及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附属企业的负责人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应
当加强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信息披露前:
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等文件外借;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
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
  凡因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
影响、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附属企业,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
制企业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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