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8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
司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
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
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
以指定本部门/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的联
络人(以下简称报告联络人),代表报告义务人统一与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联络和协调相关内部报告事务,包括及时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传达董事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信息通知,并根据
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除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按照《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
简称《总裁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及审批程序;
《总裁
工作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报告的程序,触发内部报告的重大交易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第十条 本条所述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
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合同。
第十一条 本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裁工作细则》的相关
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及审批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裁工作
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
的程序,触发内部报告的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
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均须及时上报。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及时报告。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已
经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变更事项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
解聘;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中第(二)(三)项若涉及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须
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
报告: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等)
;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
体内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内部报告的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风险事项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
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六)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或通知;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内部报告的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
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处置公司股份,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主体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
义务。
第十八条 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或本制度未予列出,但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触发《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在知悉事件时立即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
项提交其决策层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进行正式协商或谈判时;
(三)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四)已审议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时;
(五)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重大信息预计难以保密时;
(二)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或报告时点难以判断的,应及时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程序:
(一)触及上条规定的报告时点之一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以微信、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督促报告联络人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报告事项应简明、真实、结论明确。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详细情况
的,报告联络人应配合及时填报《重大信息报送表》
(详见附件)
、补充
相关资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立即收集、
整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对于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可能涉
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含各专门委
员会)以及股东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确定相关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安排证券事务部
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的,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初次履行报告义务后,应当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
密切沟通,并按照如下分阶段原则,报告最新进展情况:
(一)决策层就已报告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
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或者发生实
质性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获批准或者被否决或者发生实质性变更情
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
变化或者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如认为相关事项
金额虽未达到报告标准,但事项有重大影响,或是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三条 未经报告或未经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任何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重大未
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在重大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人员尽量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
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由公司董事会对其给予警告。
若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由董事会对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回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