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际: 开创国际关于与光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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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光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财务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
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
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光明财务公司日常沟通联系,督促光明财务公司及
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部应关注光明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
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存放在光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
和监督。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一旦发现
问题,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
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财务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金融业务开展前,应查验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月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与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光明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
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光明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光明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偿付、大额贷款逾期、
违规担保、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光明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光明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四)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光明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 10%;
  (六)光明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光明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责令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部应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并
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财务部应组织人员督促光明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
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光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光明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光明财务公司风
险的监督,要求光明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光明财
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光明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修订时亦同。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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