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
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并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
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
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
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
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
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
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
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及相
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
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公司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或者解除职务等处分,若前述违规事项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