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建科: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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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
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或者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对于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在 0.5%以下的交易。
  第十条 涉及累计计算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
强制性规定或者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五项的“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适用于本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
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同意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书面
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六)其它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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