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
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 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
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中国证监会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 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
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十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及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
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九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岗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
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等事务。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五章 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履职评价纳入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制度并结合董事会
秘书职责履行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履职评价结果
涉及薪酬、绩效等事项的,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责任追究机制。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未勤勉尽
责的,公司有权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依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