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
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稳健
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公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买卖、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子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
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
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业务项下的外币收
(付)款的谨慎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及外币存款、借款金额相
匹配。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存款时间相
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衍生品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就外汇衍生品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衍生品业务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操作。外汇衍
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
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业务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
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
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方案,并及时向
总经理报告。
(二)总经理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
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
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
应按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部应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
果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一笔交
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割日期、合约
汇率、保证金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及损益等信息,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合同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发生汇率、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流动性危机等情况时,财务部
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
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或
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
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应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