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增强投资者回报,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及《浙江嘉益保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
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一项长
期性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
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价值判断、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八)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九)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
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投资者关系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箱;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的应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及网络等渠道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
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和邮箱地址。当
网站地址或邮箱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址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时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
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
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
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
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需要,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可通过现场、网络渠道或其他形式举行: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接受调研后对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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