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
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长春富维集团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公
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事项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立即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会议事项;
(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
(三) 定期报告;
(四) 重大交易;
(五) 日常交易;
(六) 关联交易;
(七) 诉讼、仲裁事项;
(八) 重大风险事项;
(九) 重大变更事项;
(十)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报告标准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会议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
包括以下事项:
(一)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所称“定期报告”包括以下事项:
(一)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八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
小,都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款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签署日常交易
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七)款所称“诉讼、仲裁事项”是指公司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八)款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三)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九)款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十)款所称“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以下事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 合并、分立、分拆;
(四) 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六) 其他: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
的回购;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
(一)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
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主动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四)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 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及 1%整数倍、5%及 5%整数倍时;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 发生承诺事项;
(十)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
事会办公室按期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业绩预告标准
的,将业绩预告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编制
所需材料。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各项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相关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应当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协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应当
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时间要求,以电
话或邮件方式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
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及时、准确的了解公司重大事
项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资料报送工作、及妥善处
理投资者所关心和询问的问题,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
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该
部门、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
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
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
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联络人负
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就有关信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十条 各信息报告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于信息通报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应该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有关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