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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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泰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切实形成依靠内部制度和机制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发生,彻底消除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潜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
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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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
及公司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及审计部门是防范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单位,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
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
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四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相关要
求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
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方式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
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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