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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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
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短线交易
监管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1–
券交易。
  本制度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
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2–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自然
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
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3–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5–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及《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买入时不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
备的,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违反该等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
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包括
               –6–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证
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证券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7–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由其
本人承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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