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
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短线交易
监管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1–
券交易。
本制度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
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2–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自然
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
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3–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5–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及《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买入时不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
备的,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违反该等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
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包括
–6–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证
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证券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7–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由其
本人承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